海关总署:新《进出口税则》新在哪里?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2007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新《税则》”)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税则》与2006年版相比将作重大调整,与入世以来每年一次的常规税率调整不同,是2002年以来的又一次较大幅度、较大范围的调整,社会各界特别是进出口企业对此非常关注。为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此次新《税则》调整变化的情况,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负责人对新《进出口税则》新在哪里做了详细解释。
新《税则》实施的背景是什么?
负责人:我国是《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缔约国,按《公约》的要求,缔约国的《进出口税则》均以公约所制定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协调制度》)为基础进行编排和修订。为了适应国际贸易及科学技术的发展,世界海关组织(WCO)每4-6年对《协调制度》进行一次修订。此次改版是在2002版《协调制度》基础上修订的,2007年1月1日起在《协调制度公约》各缔约方执行,我国作为缔约方也以《协调制度》为基础对2006年《税则》作了重大的调整。
实施新《税则》有何意义和作用?
负责人:近年来,我国进出口贸易飞速发展,2006年我国的进出口贸易值突破18000亿美元,进出口贸易量位居世界第三位。作为贸易大国实施新《税则》,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我国既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又是世界海关组织的缔约国,实施新《税则》既是履行国际公约的义务,也为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实施贸易便利化提供便利;二是通过实施新《税则》,有效配合和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措施;三是实施新《税则》,有效落实国家进出口关税政策及贸易管制措施提供支持和保障。
海关正确执行《税则》是对进出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基本任务。实施新《税则》是海关依法行政,贯彻执行进出口贸易政策措施提供保障;通过实施新《税则》,为进出口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实施新《税则》也是海关推行关务公开,充分取得社会各界特别是进出口企业的支持和配合。
新《税则》与2006年《税则》有何不同?
负责人:与2006年《税则》相比,新《税则》最显著的特点是,新《税则》调整共涉及1600个本国八位税号的变化,占全部8位税号的20%以上,主要涉及机电产品、化工产品、纺织品、木制品、贱金属及合金等五大类,是近十年来我国进出口税则最大的一次调整。
此次《税则》转换后税率发生哪些变化?
负责人:经国务院批准,自2007年1月1日起作税率调整如下:
一、进口关税调整。
(一)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关税减让义务,对进口关税作如下调整:1.降低“进口税则”中聚乙烯等44个税目的最惠国税率。2.对9个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继续实行海关核查管理;3.对小麦等8类45个税目的商品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二铵三种化肥的配额税率执行1%的税率。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行6%-40%滑准税;4.对感光材料等55种商品实行从量税、复合税。
(二)对棉花采摘机等部分进口商品实行暂定税率。
(三)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对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协定税率:1.对原产于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和老挝的部分商品实行“亚太贸易协定”协定税率;2.对原产于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菲律宾、越南、缅甸、老挝和柬埔寨的部分商品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定税率;3.对原产于智利的部分商品实施“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协定税率;4.对原产于巴基斯坦的部分商品实施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区“早期收获”协定税率;5.对原产于中国香港的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的产品实施零关税;6.对原产于中国澳门的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的产品实施零关税。
(四)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以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实施特惠税率:1.对原产于老挝、柬埔寨和缅甸的部分产品实施特惠税率;2.对原产于老挝和孟加拉的部分产品实施特惠税率;3.对原产于安哥拉共和国、贝宁共和国、布隆迪共和国、佛得角共和国、中非共和国、科摩罗联盟、刚果民主共和国、吉布提共和国、厄立特里亚国、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几内亚共和国、几内亚比绍共和国、莱索托王国、利比里亚共和国、马达加斯加共和国、马里共和国、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莫桑比克共和国、尼日尔共和国、卢旺达共和国、塞内加尔共和国、塞拉利昂共和国、苏丹共和国、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多哥共和国、乌干达共和国、赞比亚共和国和赤道几内亚共和国等28个非洲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商品实施特惠税率;4.对原产于也门共和国、马尔代夫共和国、萨摩亚独立国、瓦努阿图共和国、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等5个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商品实施特惠税率。
二、出口关税调整。
对钢坯等部分出口商品实行暂定税率,其中,对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尿素征收季节性暂定税率。
世界海关组织为何要修订《协调制度》?
负责人:世界海关组织修订《协调制度》的原因和考虑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因科学技术发展变化的需要,对一些高技术产品或新产品单独列目或对有关编码进行重组(IT、机电产品为主)。
(二)因应国际社会对环保问题的关注,对部分涉及环保问题的产品的目录结构进行了调整。
(三)对国际贸易总量较低的商品品目和子目予以合并或删除,同时为满足贸易界和其他协调制度应用方提出的简化协调制度的要求,合并或删除部分品目和子目。
(四)为了使协调制度法定条文在语义上更严谨,各方在理解和使用上更统一规范,在不改变原有品目范围的条件下,对有关章注、品目或子目条文加以修订。
(五)对各国在归类上长期存在争端的商品,经过各方协商、角力和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委员会公平讨论和仲裁,各方最终达成妥协的一些商品,在协调制度目录结构和归类原则上进行了调整。
我国的新《税则》是如何转换和制定的?
负责人:2005年1月,世界海关组织正式发布了2007版《协调制度》,海关总署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授权,在2005年4月组成全国海关及相关方面的业务专家组成的工作组,全面开展2007版《协调制度》翻译及2007年《税则》转换工作。2006年6月完成翻译转换工作并提交给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在2006年《税则》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关税政策及经济政策制订了2007年《税则》。
新《税则》的出台对进出口企业有何影响?海关管理有何变化?
负责人:由于新《税则》与2006年《税则》相比有1600多个税号发生改变,对跨年度使用的加工贸易手册、减免税证明、许可证的通关等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海关面临的压力主要一是如何海关尽快掌握新税则,在执法过程中实现管得住、通关快。二是对海关贸易统计数据和分析监控产生较大影响。
为保证新《税则》顺利实施,海关做了那些准备工作?
负责人:为了保证新《税则》顺利有效实施,海关总署主要做了三个方面的准备工作:一是对全国海关进行了集中培训,并编制了培训教材和音像材料发给全国海关,全国海关参训人员也在所在关区进行相应培训。二是2006年11月-12月份,海关总署组织参与税则转换的业务专家对全国部分进出口企业进行了4次培训,累计1000多人参训,各直属海关也针对所在关区的实际情况,对进出口企业负责人和报关员进行了培训;三是海关还加强了对外宣传,广泛告知相关进出口企业和人员。2007年税则转换已经引起了海关内部和社会的普遍关注,一些海关和企业已经进行了实施前的应对工作。
海关如何解决企业通关上遇到的问题?
负责人:为确保新《税则》的有效实施,防止因税则转换而影响正常进出口货物的通关和海关执法,海关总署采取如下措施确保进出口货物通关不受影响:
一是海关总署成立应急工作组并制定针对跨年度加工贸易手册、减免税证明、贸易管制许可证等货物通关的应急预案,随时解决全国海关在通关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二是总署主管司及相关外脑机构设立咨询热线电话,接受因税则转换在商品归类方面出现问题的咨询(总署关税司010-65194784,天津归类分中心022-65205959,大连归类分中心0411-82515585,上海归类分中心021-68890415,广州归类分中心020-81102450)
三是各直属海关成立应急专家小组并建立相关的应急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关区内通关及执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并在主要业务现场设立咨询岗位,及时解答进出口企业通关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四是海关业务、科技部门及时对通关系统的参数进行维护,确保通关系统正常运行。
本次《协调制度》转版,除关税政策以外,还有哪些影响?
负责人:《协调制度》是由世界海关组织(WCO)编制的国际贸易标准商品分类目录,目前已为201个国家(地区)和经济联盟所采用,涵盖全球国际贸易量的98%以上,各国越来越多地将协调制度商品分类技术作为实现本国产业和贸易利益的重要手段。随着我国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进一步加快,协调制度在我国的应用范围不断扩大,现行的关税及国内税的征收、原产地管理、进出口许可证管理、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优惠措施、反倾销、反补贴、贸易保障措施、军控、防核武器扩散、检验检疫和环保管理以及我国实施的其他各类非关税措施,均已广泛采用了协调制度公约所确定的商品分类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