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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少维权意识 海关与业界知产保护合作仍需磨合


http://www.texnet.com.cn  2008-01-21 09:47:54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收藏
  记者20日从海关总署获悉,截至去年上半年,国内企业向海关总署提出的知识产权备案申请已达8092份,大大超过了国外企业提出的申请数量。

  “尽管国内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断提高,但仍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海关总署政法司司长孟杨日前在上海举行的2008年“海关—企业知识产权对话”会上毫不讳言地指出。

  权利人不配合面临执法困扰

  孟杨称,尽管中国海关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付出了巨大努力,但当前“进出口环节侵犯知识产权问题仍十分严重”,“要有效遏制侵权货物大量的出口势头,不仅海关执法要进一步改进,海关和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作也需进一步加强”。

  孟杨的这番话是有所指的。海关总署最近就“目前海关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合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调研,其结果不容乐观。

  据一些海关反映,海关查获侵权嫌疑货物后,发现涉及的商标没有在海关总署备案,或者备案的商标未包含相关的商品,最终只能依法将货物放行。西安海关前不久查获了一批假冒“迪斯尼”的服装,但由于迪斯尼公司没有将用于服装的商标向海关总署备案,海关不得不放行了这批货物。

  此外,商标发生了转让、失效,或者企业联系人和通讯方式发生了变更后,权利人经常不及时通知海关总署,造成口岸海关发现侵权货物后无法和权利人取得联系。有的企业不能主动通过备案向海关提供商标合法授权的信息,致使大量合法货物被延误出口。2007年,青岛海关因侵权嫌疑共中止放行货物195批,其中108批属于经权利人确认为合法授权的货物。

  一些海关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后,权利人因货物数量少、需要提供担保、发案日期恰逢国外假期、公司内部沟通不畅等原因不能及时确认货物或者轻易放弃保护,有的甚至对海关的通知不予理睬。

  各海关还反映,与外资企业相比,国内企业很少主动向海关提供有关侵权货物进出口的信息。此外,权利人与侵权企业私下和解比较随意。在海关发现侵权货物后,许多国内企业不是积极配合海关执法,而是热衷于与侵权企业私下达成和解协议,收取“授权费”后放弃海关保护。由于权利人处理自身维权工作比较随意,在有的地区,外贸公司之间已经流传“只要找人托了关系,侵权货物一样可以放行出口”的传言,影响了海关执法的严肃性。

  孟杨表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的特点是,海关拥有执法权,权利人拥有信息。双方只有真诚合作,才能有效遏制进出口环节的侵犯知识产权活动。

  海关与业界亟待加强合作

  “前两年,我们公司自主品牌‘蝴蝶牌’缝纫机受侵权影响,海外市场及客户一度急剧萎缩。企业将‘蝴蝶牌’商标在海关总署备案后,各海关加大了对侵权产品的查获力度,使企业重新夺回了海外市场与客户。但是,一年下来,我们累计交纳申请扣留侵权货物的担保金高达100万元,企业有点吃不消,海关能否降低一点?”提出这个问题的是上工股份有限公司代表。

  “海关前年就对外发布公告,从2006年7月1日起,已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专用权权利人,可向总署申请提供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总担保。这样你们企业一年只需一次交纳20万元担保金就可以了。这项工作海关已经开展一年多了,企业还不太了解,看来我们的工作还有待改进。”回答企业提问的是海关总署知识产权处处长李群英。

  实际上,不仅企业不了解,国内学术界、理论界对海关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方面也知之甚少。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王殊告诉记者,在新形势下,海关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遇到了许多值得研究与解决的新问题。如国外一些人在未拥有某产品知识产权的情况下,借国内一些企业不了解国际市场等因素,带着相关“样品”找到国内企业进行“定牌加工”,结果遭到国外权利人投诉,不仅让我国企业背上了侵权的黑锅,还使“中国制造”受到诋毁。目前此类情况十分普遍。

  为此,王殊表示,法学界与海关亟待沟通、配合,以解决海关在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执法方面遇到的问题。

  据了解,海关总署今年将与中国政法大学合作,就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如适应海关执法能力的专利边境保护制度、海关执法的性质和权力、有效保护和防止滥用权利等开展理论研究,为国家修订《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专利法和商标法提供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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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芦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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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海关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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