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品牌企业:难以承受的打假之重
编者按:“猫和老鼠”的游戏还在不断上演……假冒伪劣产品不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对于被侵权的企业来说,除了市场利益受到冲击外,企业信誉也在受损。深受侵权之害的服装品牌企业,逐渐加入到主动打假的行列。不过,打假之路并不好走,企业扮演的角色往往是那只经常失手的猫。
当意大利佩里•华伦天奴•奥兰迪公司正式挥师中国之时,他尴尬地发现,中国大陆假冒、仿制“华伦天奴”的产品已遍地开花;当备受中外媒体关注的鳄鱼相争案于以法国“鳄鱼”和香港“鳄鱼”的握手言和而告终,并将其他136种“鳄鱼”作为他们在中国内地的共同打击对象;当假“恒源祥”牌毛裤、袜子在大街小巷以超低价格销售,而消费者误以为品牌在促销;当不同形状标志的“三枪”堂而皇之地开起连锁店……当打假者和造假者的搏弈进入第20个年头,服企愈发发现打假正成为他们难以承受之重。李逵难抓李鬼
如果把真名牌比作《水浒》中的“李逵”,那么假冒其品牌者就是“李鬼”。真名牌花大力气研制新产品,投放大量广告促销,谁知新品上市没几天就出现了假冒产品。若要逮住“李鬼”算账,花的力气则要远高于研制下一个新产品。于是,“李逵”与“李鬼”如影随行。
从条形码到激光防伪商标再到独家代理商,“李逵”不断更新着防假冒技术;从模仿外观到整个抄袭再到派出商业间谍,“李鬼”也在不断提高着“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仿真”技术。
然而,不仅“李鬼”的“仿真”技术日渐高明,甚至在生产、销售流程的分工上也更具警惕性、隐蔽性。从前的打假只要找到制假窝点就能一网打尽,但现在的制假往往是生产点在一个地方,产品的假标签放在另一个地方印制,最后的包装又放在一个单独的地方,有一定规模的制假企业甚至连仓库都会另外选址,仅找到一两个制假点很难给制假者以足够的打击。精明的制假者为了不被人怀疑,甚至采取了有订单才加班加点生产,没有订单就放假休息的策略,减少留厂时间,降低在制假现场被人查处的可能性,给打假企业和相关部门的现场取证带来诸多困难。
当制假者的“明修栈道,暗渡陈仓”使打假工作再度陷入困境时,专业打假公司和个人的出现似乎为“李逵”们指出了一条明路。打假公司应景而生
在互联网上搜索“打假公司”会出现上万个相关条目,“某某调查事务所实力雄厚、手续完善、设备先进,拥有在守法前提下的高效调查公司,总部设在北京,在国内形成调查网络,拥有一批社会知名打假专家,配备了较先进的调查取证设备,并由国内知名经济专家、法学博士担任顾问,有务实的律师队伍,为您解决各类疑难调查取证工作。本所接受国内企业委托,调查合作企业所属产品被侵权、假冒的情况和侦察制假窝点,并对假冒产品进行市场封杀,对假冒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情况行调查取证,配合执法部门共同为合作企业打假。”类似广告比比皆是。
记者拨通了一家打假网站的业务咨询电话,询问了委托流程。流程大致为:客户来电咨询-达成初步意向-上门洽谈-报价-签定合约-设立打假方案-采集证据资料-技术处理中心汇集证据-联合打假行动。而在打假方案中又细致到供原料厂家调查、销售渠道调查、生产厂调查、指挥调查中心、技术设备组、跟踪调查组等部门。
记者进一步询问该公司进行服装品牌打假所需费用时,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必须上门面谈,费用根据打击程度不同从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钓鱼者反被钓
看上去能解服企心病的打假手段,却非打假公司所言的如此高明。看似正规的打假行动其实也远非如此正规。记者了解到,类似的这种打假行动在业内俗称“钓鱼”行动,所谓“钓鱼”就是“下套”———打假公司受企业的委托,派专人向制假人员下订单(意指设下诱饵引鱼上钩),交代好交货地点、价格等事宜后打假公司便“人间蒸发”,在制假人员交货时,等待他们的往往是工商局等相关部门的执法人员和企业的打假人员。然而这里却涉及了一个诱导犯罪的法律问题。
一位参与过打假工作不愿具名的企业老板告诉记者:“曾经有一家国际知名企业的中国公司因为涉嫌诱导犯罪卷了进去。当时,负责‘钓鱼’的打假人员成功完成取证任务后打算‘蒸发’,案件也顺利进入司法程序,但没想到一个遗留的手机号码被制假人员发现了疑点,继而以‘钓鱼’者涉嫌诱导犯罪向法院提起诉讼,最后尽管这名‘钓鱼’者没有承担法律责任,但法院也没有处罚该制假企业,使打假企业白白花费了几十万元的打假费,企业非常被动。”
北京市君林律师事物所律师就此事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界定涉嫌诱导犯罪这一条目,所以制假企业以打假公司运用‘钓鱼’手段打假涉嫌诱导犯罪为由进行反诉往往不会成功,但如果打假公司在打假过程中运用其他手段不当,也有可能触犯其他法律法规。而且在国外也出现了诱导犯罪后不处罚制假企业的案例。”
对于打“擦边球”,很多打假企业也不情愿,“正常渠道不好走,有时候只能借助于打假公司来完成对制假企业的取证工作,这是无奈之举。但打假公司也是把双刃剑,用还是不用,打假企业应该谨慎对待。”这位老板言语中仍显无奈。 短 评打假何无“杖七十”
史料记载,我国古代关于商品打假的法条已较严密。《唐律》专设《诈伪》一篇,其中对假冒伪劣商品从质与量即“行滥”与“短狭”两个方面论罪,所谓“行滥”是指商品“不牢不真”;“短狭”即纺织品尺寸短狭,或幅宽不足之类。两罪一经发现,不仅要将商品没收,对当事人还要打板子,即“杖六十”。而对行使职权,在监管过程中“行滥”、“短狭”的官吏处罚更重,要“杖七十”。
“杖七十”意味着“打假”也要打在管理者身上,毫不含糊。
“杖七十”虽然早己不足取,但是“打假”要打在具体人身上,尤其是对策划造假和负有监管责任的管理者处理更重,对于当今的打假仍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也设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以及相关的特殊类型的造假售假罪。但是造假售假行为要达到一定金额以上,或者情节严重到一定程度时才能以罪论处,其他则施以行政处罚。
但问题在于,造假售假的主体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往往是以“单位”的面目出现,在处罚“单位”时,处罚也触及不到“自然人”身上。这样的打假往往不能使真正的造假者伤筋动骨,造假售假的资本犹存,随时可以新的面目出现。
例如在打击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中,虽然也授权行政执法者可以根据情节对侵权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可是弹性较大,对在单位中能够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来说,也只是“小菜一碟”。就是说,板子打不到具体人身上。
如果板子打不到身上,打假也只能是按倒葫芦浮起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