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鸭宝宝"侵犯哈尔滨"鸭宝宝"商标权 赔50万
24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2007年十大民商行政案件。
十大民商行政案件之八:哈尔滨市新瑞捷羽绒服饰有限公司诉北京市鸭宝宝服装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原告哈尔滨市新瑞捷羽绒服饰有限公司从1997年开始设计、开发、生产、销售羽绒服饰,精心打造了鸭宝宝(YABAOBAO)系列时尚羽绒衣。2004年,“YBB+YABAOBAO”商标被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黑龙江省著名商标。
2005年9月,原告发现被告北京市鸭宝宝服装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以“鸭宝宝”为品牌标识的羽绒服。新瑞捷公司认为,该羽绒服及手提包装袋上所使用的“鸭宝宝”品牌标识,侵犯了自已所拥有的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鸭宝宝”,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严重侵占了原告的市场份额,影响了原告销售利润,且被告生产的产品质量低劣,既严重损害了原告“鸭宝宝”系列产品的美誉度,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其侵权产品销售范围广,销售数额大,侵权情节严重,违法获利丰厚。为此,2007年初,哈尔滨新瑞捷公司将北京鸭宝宝公司告上法庭,请求: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知名商品特有名称“鸭宝宝”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5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的“YBB”、“鸭宝宝”羽绒服装系列商品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根据法律规定,应认定原告的羽绒服装系列商品是知名商品,使用于该商品上的“YBB”、“鸭宝宝”名称属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被告擅自将原告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鸭宝宝”作为标识用于其生产、销售的同种羽绒服商品,导致有关机构误认为是原告的商品并抽样检测不合格,且已受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足以认定,被告具有明显的“傍名牌”恶意,其目的是造成和原告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原告的知名商品,被告已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侵权,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的损失。
据此,2007年6月8日,哈尔滨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北京市鸭宝宝服装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哈尔滨市新瑞捷羽绒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和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十大民商行政案件之八:哈尔滨市新瑞捷羽绒服饰有限公司诉北京市鸭宝宝服装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原告哈尔滨市新瑞捷羽绒服饰有限公司从1997年开始设计、开发、生产、销售羽绒服饰,精心打造了鸭宝宝(YABAOBAO)系列时尚羽绒衣。2004年,“YBB+YABAOBAO”商标被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黑龙江省著名商标。
2005年9月,原告发现被告北京市鸭宝宝服装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以“鸭宝宝”为品牌标识的羽绒服。新瑞捷公司认为,该羽绒服及手提包装袋上所使用的“鸭宝宝”品牌标识,侵犯了自已所拥有的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鸭宝宝”,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严重侵占了原告的市场份额,影响了原告销售利润,且被告生产的产品质量低劣,既严重损害了原告“鸭宝宝”系列产品的美誉度,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其侵权产品销售范围广,销售数额大,侵权情节严重,违法获利丰厚。为此,2007年初,哈尔滨新瑞捷公司将北京鸭宝宝公司告上法庭,请求: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知名商品特有名称“鸭宝宝”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5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的“YBB”、“鸭宝宝”羽绒服装系列商品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根据法律规定,应认定原告的羽绒服装系列商品是知名商品,使用于该商品上的“YBB”、“鸭宝宝”名称属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被告擅自将原告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鸭宝宝”作为标识用于其生产、销售的同种羽绒服商品,导致有关机构误认为是原告的商品并抽样检测不合格,且已受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足以认定,被告具有明显的“傍名牌”恶意,其目的是造成和原告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原告的知名商品,被告已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侵权,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的损失。
据此,2007年6月8日,哈尔滨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北京市鸭宝宝服装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哈尔滨市新瑞捷羽绒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和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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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芦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