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丹东化纤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公告
经查明,丹东化学纤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丹化集团”)、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丹化”)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06年度,丹化集团新增占用*ST丹化资金13380万元,上述资金占用行为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利益,丹化集团未及时通知*ST丹化进行披露。截至2006年12月31日,丹化集团占用*ST丹化资金余额为69698万元。
丹化集团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2.18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2号——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股东披露指引》)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ST丹化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规则》第2.2条、第10.2.5条的规定,*ST丹化原董事长梁健、总经理鲍龙飞、原董事陈泳妃、独立董事于敏、原财务总监孙凯捷及副总经理王福成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严重违反了《上市规则》第2.3条、第3.1.4条、第3.1.5条、第10.2.5条的规定,对*ST丹化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鉴于丹化集团、*ST丹化和有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股东披露指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做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丹化集团、*ST丹化予以公开谴责处分。
二、对*ST丹化原董事长梁健、总经理鲍龙飞、原董事陈泳妃、独立董事于敏、原财务总监孙凯捷及副总经理王福成予以公开谴责处分。
对于丹化集团、*ST丹化和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公开谴责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