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为重点湖泊水环境治理划定时限
国务院办公厅1月12日发出通知,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关于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为我国重点湖泊水环境治理划定目标和时限。相关地区政府将加大印染、制革、造纸、酿造、医药、选矿以及各类化工等行业落后生产能力的淘汰力度。
通知要求,继续以太湖、巢湖、滇池(以下称“三湖”)以及三峡库区、小浪底库区、丹江口库区为保护重点,并加强洪泽湖、鄱阳湖、洞庭湖和洱海等水环境保护工作。到2010年,重点湖泊富营养化加重的趋势得到遏制,水质有所改善;到2030年,逐步恢复重点湖泊地区山清水秀的自然风貌,形成流域生态良性循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宜居环境。
通知要求,重点湖泊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印染、制革、造纸、酿造、医药、选矿以及各类化工等行业落后生产能力的淘汰力度。到2008年年底前,依法完成所有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对未达到排污许可证规定的企业要实施限产限排。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要在2008年6月底前完成治理;对逾期未完成的,实行停产整治或依法关闭。
通知指出,重点湖泊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湖泊水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的关系,把保护环境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加强领导,将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所需资金作为地方财政预算资金(包括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等)安排重点,并加大投入力度;要制订分年度的工作计划,明确任务和进度要求,狠抓落实。各级环保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要加大执法力度,对恶意排污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孙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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