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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吁请对中小企业免除劳动合同法


http://www.texnet.com.cn  2008-02-16 08:32:31  来源:经济观察报 收藏

  劳动立法的国际经验

  我曾经多次听到一些支持和参与制定《劳动合同法》的专家和学者说到,在考虑中国应该建立什么样的劳资关系时,德国模式是一个最重要的参考。然而,在劳资关系和公司治理结构上,德国模式是不可取的。但即使是这个不可取的德国模式,也没有忘记对中小企业区别对待,为其留下更多自主经营和自由发展的空间。倒是在后面这一点上,参与制定《劳动合同法》的专家学者们,好像忘了充分参考和学习德国的经验。

  其实,由数部 “共同决策法”和“参与法”所规范的德国劳资关系,在世界范围内,并非大家都崇拜和向往的模式。相反,IBM的前欧盟区总裁、德国人亨克尔(Hankel)就曾经指出,德国的共同决策体制,是一个没有任何其他国家愿意模仿的管理模式。德国前总理科尔也认为德国模式是没有未来和前途的。

  为什么会这样?因为它导致了劳资关系和用工制度的僵化,进而导致了长期以来德国的失业率始终是发达国家中最高的。德国的长期平均失业率在9%左右,整整高于它的邻国丹麦一倍以上,也高出英国、爱尔兰和美国一倍左右。德国僵化的劳资关系和居高不下的失业率,还导致了数百万德国人到海外寻找工作机会。同时,德国企业也是全世界海外投资最积极的国家之一。大量劳动力和资本的外流,导致德国经济长期增长缓慢。

  这就是德国经济中的 “三高一低”,即失业率高、劳动力流失高和资本流出高,经济增长率低。德国模式给德国经济带来的是这种后果,怎么会对其他国家有吸引力呢?

  鉴于德国模式所导致的严重问题,近年来,改革既有劳资关系的讨论和呼声,在德国国内和欧共体范围内不绝于耳。有意思的是,改革的呼声和措施,并非只是来自雇主一方,它同时也来自雇员一方。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德国工会的覆盖率,就一路下降且有加速的趋势,仅在2000年至2004年短短几年内,就从30%下降到20%。同时,更多企业的员工委员会也认识到,僵化的就业关系会削弱企业的竞争力,从而损害他们自身的利益,故而越来越频繁地违背行业工会与雇主联合会达成的工资协定,私自在企业内部和雇主达成削减工资的小协议,来降低高工资和高福利对企业竞争力的不利影响。

  在立法措施上,欧盟和德国也在采取措施,限制德国模式的适用范围,允许新成立的德国公司和在德国的跨国公司注册为“欧洲公司”,遵循欧盟通行的法律和管理准则,而不是德国制度。对已有的德国公司,则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根据一定程序,改变为“欧洲公司”。

  把这个世界上没有其他人愿意学习的管理模式,作为中国制定《劳动合同法》的一个重要参考,简直就是在模仿一个错误的和过时的模式,除非有人希望在中国也出现德国的“三高”现象。中国劳动立法的指导思想,绝对不能效法德国模式,并视之为“与国际接轨”。

  德国的劳动立法如此不可取,却有一条例外:它没有忘记对不同规模的企业做区别对待。德国劳动立法区别对待的细节繁多,但基本规律是,对大企业严,对中小企业松。比如,作为德国模式的一个重要支柱,法律要求,在企业一级和以下直至车间、班组,需成立员工委员会,与管理方平等对话,共同决策。但法律对5人以下的企业网开一面,不要求其成立员工委员会。法律还规定,200人以下的企业,无需有人专职为员工委员会工作。由于法律允许中小企业有更多更大的灵活性,实践结果是,在德国企业中,雇员超过200人的企业,80%都成立了员工委员会,而雇员100人以下的企业,75%都未成立员工委员会。这意味着在整个德国企业中,绝大多数都没有成立员工委员会,因为德国90%的企业雇员都在100人以下。实际上,成立了员工委员会的企业,2005年仅为全部德国企业的14%不到。这表明,在德国,其最为严格、要重要的劳动立法,主要是针对大企业的,而对广大中小企业,德国重要劳动立法都充分考虑到其具体困难,允许其保留更多更大的灵活性。请注意,德国属于发达国家,无论其大中小企业,与相应的中国企业相比,资本和技术密集程度都要高得多。因此,德国100人的企业,其产出水平和资产总额水平,都会与中国雇员人数大得多的企业相当。

  何止是德国!世界上哪个国家的劳动立法,对中小企业没有这样或那样的免除条款呢?印度联邦立法要求解雇员工需经政府批准,但此法对雇员100人(有时是300人)以下的大多数印度企业都实行免除;在美国,基本上所有联邦一级的劳动立法,对小企业都是免除的。比如,美国联邦法律规定了雇员由于家庭和个人健康原因有休假的权利,但法律同时规定,如果一个地方雇员人数少于50人,且同一企业在120公里(75英里)范围内没有其他雇员,即可不执行该法律。

  劳动立法的“严”与“宽”

  前面说到,从教育背景、技能和就业机会的角度来说,中小企业和在中小企业就业的员工之间的就业关系,更多时候是属于低端对低端、两个弱势群体互相帮助的性质,因此,不能期望中小企业有和优秀大企业相媲美的报酬、福利、劳动条件和就业稳定。

  针对这个层面的劳动立法,要特别注意和加强的,是对那些有损劳动者健康、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的做法,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坚决取缔,严厉打击。对于违反对劳动者承诺,拖欠工资报酬的做法,也要通过立法和执法,坚决纠正、予以惩罚。但是,切不能把黑砖窑、黑煤窑当成广大中小企业的代表,以此作为根据来制定规范中小企业的相关法律,侵犯中小企业自主经营管理的权利,增加中小企业的运行成本,恶化中小企业的生存环境和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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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芦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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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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