鞋类“三包”新规今年“3•15”起施行
近些年来,鞋类商品一直是我市消费者的投诉热点,鞋类投诉居高不下。而目前操作的《关于鞋类商品“三包”的规定》(以下简称老“三包”)已跟不上时代的步伐,随之出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为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最近市消协开始着手修订鞋类商品“三包”,目前新“三包”预计从今年3月15日起正式施行。
老“三包”问题多多
去年,我市各级消协共受理投诉3843件,其中百货类投诉高居榜首,占总投诉量的41.8%。百货类投诉中,服装鞋帽投诉就占了472件,稳居第一。而这些鞋类投诉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不符合1995年修订的《关于鞋类商品“三包”的规定》中定义的质量问题,使调解难以进行。
案例一:消费者赵女士以168元购买的一双女式皮鞋,穿了五六天,鞋底就出现了断裂痕迹。拿着鞋找到商家,商家同意退,但要收取折旧费近20元。赵女士不同意,鞋子没穿几天就坏了,退货还要收折旧费。商家的说法并不是没有道理,因为目前执行的老鞋类“三包”第八条就明确规定,在“三包”期内因质量问题退货时,经营者可向消费者收取折旧费。购买30天内的按原售价的10%收取。
案例二:市区周女士购买的一双300多元的女式皮凉鞋,刚穿了10多天就出现脱胶现象,一个月内连修了两次,又出现开线现象。周女士多次要求退货,经营者只同意换,就是不给退,原因是老“三包”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在一个月内经两次修理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属于包换的范畴,不符合包退的情形。
作为消协来说,对消费者的投诉也只能望“三包”规定而兴叹。只能根据现在的具体情况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尽量满足消费者的要求。
新“三包”有六大变化
昨天,记者从多家单位了解到,市消协已于年前向一些单位下发《扬州市鞋类商品消费争议解决办法(讨论稿)》,《讨论稿》比老“三包”更具体、更周到。
变化一
7日内可全额退款
根据新“三包”讨论稿,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有权选择退货、换货。退货时,销售者应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这些质量问题包括,出现断底、断面、严重泛硝、喷涂层严重脱落等。
变化二
15日内可换货
鞋子买回来15天内,如果出现大小不一、不成双、色差明显等质量问题,且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消费者有权选择换货。换货时,经营者应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类型、同规格的商品;如无同类型、同规格的商品,消费者又不愿意更换其他类型的商品,经营者应按消费者要求予以退货,不得收取折旧费;有同类型、同规格的商品,消费者又不愿意换货而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予以退货,对已经使用过的商品按发票价格每日收取0.5%的折旧费。
变化三
“三包”期限延长
售价在150元以内(含150元)的鞋类商品,“三包”时间为30天;
300元以内(含300元)的鞋类商品,“三包”时间为60天;300元以上(不含300元)的鞋类商品,“三包”时间为90天。此处与“三包”期限挂钩的售价与老“三包”规定的售价相比,有较大的提高。
变化四
修鞋最多不得超过30天
经营者为消费者免费修理,修理期限一般不超过7天,返回生产厂家修理的期限不得超过30天,超过修理期限仍未修复的,消费者有权选择更换或退货。
变化五
两次修不好可退换
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穿着的鞋类商品,经营者应负责为消费者更换或退货。退货时可按购货凭证价格每日收取0.5%的折旧费,折旧费计算时间从开具发票之日起至换货、退货之日止,不包括修理所占时间。
变化六
卖鞋要给“三包”凭证
经营者出售鞋类商品时,应保证销售商品的质量,并向消费者如实介绍商品性能、规格、材质及使用、维护、保养等注意事项。应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和“三包”凭证。
几种情形不实行“三包”
这几种情形是:标明是处理品,并已作说明的;凭证内容与商品实物标志不符或被涂改的;未按商品说明书要求使用、维护、保管而造成人为损坏的;超过“三包”有效期限的;消费者私自修理过的;运动鞋穿着后出现鞋面弯曲部位喷涂层脱落、露出底色的;定制鞋类;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此处与老“三包”相比,多出了3种情形。
认定纠纷有妙招
据介绍,鞋类消费投诉及纠纷中最难解决的是,出现的问题究竟是鞋子本身质量问题还是消费者使用不当造成。新“三包”对此也有明确规定,对鞋类质量有争议需送法定产品质量检测部门进行检测或鉴定的,消费者或经营者都可申请检验或鉴定。消协可应消费者请求视情按《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实施办法》为消费者提供维权救助。
据介绍,新“三包”将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原则,参照国家其他商品的“三包”进行修订。商家纷纷表示,新“三包”施行后,他们将不折不扣地执行新“三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