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阐述08年中国纺服输往欧盟的安排相关细则
2007年12月15日,欧盟《官方公报》向业者发出通知,阐述2008年中国内地纺织品及服装输往欧盟的安排。
欧委会指出,欧洲理事会条例第3030/93号(关于来自第三国家的若干类纺织品进口一般规例)附件5所列产品类别的议定进口配额于2007年12月31日届满,取而代之的是针对8个产品类别的双重监控制度,实施期由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欧委会为此采纳第1217/2007号条例,以修订理事会条例第3030/93号附件3。
双重监控制度适用于以下来自中国的纺织品类别:第4类(T恤)、第5类(套头衫)、第6类(长裤)、第7类(女装衬衫)、第20类(床上用织物)及第26类(连身裙)、第31类(胸围)及第115类(麻纱或苎麻纱);仍受配额限制的第2类和第39类产品,未纳入双重监控制度。双重监控制度适用于由2008年1月1日从中国内地付运的产品。当业者出示有效出口许可证,欧盟便发出进口许可证,放行有关产品,让其在欧盟境内自由流通。
于2008年3月31日或以前递交进口许可证申请的进口产品,将受第3030/93号规定附件5所述的议定配额限制,并须出示有效出口许可证。
于2008年4月1日或之后递交进口许可证申请的进口产品,须受双重监控制度的规定监管。根据第3030/93号条例附件5所述
议定配额付运的产品须出示出口许可证,方可获发进口许可证。
由2008年1月1日起,外发加工产品以及民间工艺和手织机产品将继续受欧盟现行进口规例监管。在目前议定配额制度下,用以区分子目录4C内儿童T恤的特殊规定,将不再适用于在双重监控制度下付运的产品。进口许可证由上述欧委会通知附件1所列成员国的进口许可证机关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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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纺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