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打假技术能否消除服装“李鬼”
北京市君林律师事物所律师就此事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界定涉嫌诱导犯罪这一条目,所以制假企业以打假公司运用‘钓鱼’手段打假涉嫌诱导犯罪为由进行反诉往往不会成功,但如果打假公司在打假过程中运用其他手段不当,也有可能触犯其他法律法规。而且在国外也出现了诱导犯罪后不处罚制假企业的案例。”
对于打“擦边球”,很多打假企业也不情愿,“正常渠道不好走,有时候只能借助于打假公司来完成对制假企业的取证工作,这是无奈之举。但打假公司也是把双刃剑,用还是不用,打假企业应该谨慎对待。”这位老板言语中仍显无奈。
短评:打假何无“杖七十”
史料记载,我国古代关于商品打假的法条已较严密。《唐律》专设《诈伪》一篇,其中对假冒伪劣商品从质与量即“行滥”与“短狭”两个方面论罪,所谓“行滥”是指商品“不牢不真”;“短狭”即纺织品尺寸短狭,或幅宽不足之类。两罪一经发现,不仅要将商品没收,对当事人还要打板子,即“杖六十”。而对行使职权,在监管过程中“行滥”、“短狭”的官吏处罚更重,要“杖七十”。
“杖七十”意味着“打假”也要打在管理者身上,毫不含糊。
“杖七十”虽然早己不足取,但是“打假”要打在具体人身上,尤其是对策划造假和负有监管责任的管理者处理更重,对于当今的打假仍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也设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以及相关的特殊类型的造假售假罪。但是造假售假行为要达到一定金额以上,或者情节严重到一定程度时才能以罪论处,其他则施以行政处罚。
但问题在于,造假售假的主体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往往是以“单位”的面目出现,在处罚“单位”时,处罚也触及不到“自然人”身上。这样的打假往往不能使真正的造假者伤筋动骨,造假售假的资本犹存,随时可以新的面目出现。
例如在打击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中,虽然也授权行政执法者可以根据情节对侵权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可是弹性较大,对在单位中能够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来说,也只是“小菜一碟”。就是说,板子打不到具体人身上。
如果板子打不到身上,打假也只能是按倒葫芦浮起瓢。
专家:建立全国共享的信息平台
工商局有关人士说,建立全国统一的信息交流平台对打击“傍名牌”行为十分必要。“傍名牌”行为往往涉及地域范围广、影响大,因此应当加强各地工商机关之间的联系、沟通,形成合力,共同查处。同时,在工商系统内部,还应当加强商标管理机构与企业登记管理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尽量避免抢注知名品牌和知名企业名称行为的发生,在源头上把好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