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发布印染准入条件 新建企业应具一定规模
发改委网站3月17日发布《印染行业准入条件》(下称《准入条件》)全文。《准入条件》对现有印染企业提出了环保处理意见,对新建或改扩建印染项目提出了环保要求,有助于规范印染行业建设,促进结构调整、保护环境,减少污染,实现印染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该准入条件自2008年3月1日起实行。
《准入条件》要求,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保护区和主要河流两岸边界外规定范围内不得新建印染项目,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印染生产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缺水或水质较差地区要严格控制印染项目建设;水源相对充足地区建设印染项目,地方政府应相对集中建设,实行集中供热和污染物的集中处理。
对于新建或改扩建印染项目,《准入条件》规定应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采用节能环保的设备,主要设备参数应实现在线检测和自动控制,禁止采用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限制采用使用年限超过5年的二手前处理、染色设备。
新建印染企业应具有一定的经济规模,棉、麻、化纤、丝绸机织物印染设计年生产能力应≥2000万米/年;毛机织物印染设计年生产能力应≥200万米/年;针织或纱线印染设计年生产能力应≥2000吨/年。此外,印染企业应开发生产低消耗、低污染、高附加值的纺织产品,要建立良好的产品质量保障体系,产品质量要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产品综合成品率达到95%以上。印染企业应实行三级能源、用水计量管理,设置专门机构或人员对能源、取水、排污情况进行监督,并建立管理考核制度和数据统计系统。
在环境保护与资源综合利用上,《准入条件》规定新建或改扩建印染项目环保设施要按照《纺织工业企业环保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所在地区有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或允许排放到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企业,需配置适当的处理设施或预留足够的处理场地,排放污染物指标达到有关规定的要求。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并达到国家和地方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
《准入条件》要求印染企业要大力推行清洁生产,鼓励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能源审计,改进生产技术和装备,从生产的源头控制污染物产生量,降低生产和末端治理成本。
《准入条件》提出,新建或改扩建印染项目应在省级及以上投资管理部门备案,项目建设必须符合本准入条件。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印染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得备案;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土地审批手续;环保部门不得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建设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开工手续;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办理安全许可;融资部门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
《准入条件》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科学规划印染行业发展,新建或改扩建印染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本地生态环境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各级纺织行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印染企业执行准入条件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现有企业尽早达到准入条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