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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中西部地区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工作的意见


http://www.texnet.com.cn  2008-03-19 10:14:57  来源:商务部产业司 收藏

商务部《关于支持中西部地区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工作的意见》

商产发[2007]428号

  实现加工贸易梯度转移具有重要战略意义。按照国务院提出的坚持政策引导和市场机制相结合,注重运用经济措施和法律手段,引导和推动加工贸易向中西部地区转移的要求,商务部与国家开发银行通过国家政策扶持和政策性贷款的支持,共同引导加工贸易梯度转移,加快形成布局合理、比较优势明显、区域特点鲜明的加工贸易发展格局,努力促进加工贸易区域协调发展和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

  一、总体目标

  至2010年培育形成50个优势明显、各具产业特色的中西部加工贸易重点承接地,使用政策性银行贷款总规模300亿元人民币,使中西部加工贸易年进出口额占全国加工贸易总额比例提高到5%。

  二、指导原则

  1.坚持政策引导和市场机制相结合。注重运用经济措施和法律手段,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采取必要的政策引导,加强中西部地区投资环境建设,支持具备条件的成熟产业在中西部发展。

   2.坚持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贯彻国务院要求,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不能以牺牲环境换取发展。坚决防止东部地区高耗能、高污染产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防止盲目新建各类开发区,不得抢占滥占耕地。

  3.坚持贯彻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要求。着重提高产业层次和加工深度,增强国内配套能力,着力推动加工贸易向更高技术水平、更大增值含量的加工制造环节升级,从资源密集型向资源节约型、从规模扩张型向经济效益型转变,防止中西部简单复制东部加工贸易产业及其发展模式,切实引导和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4.坚持突出优势特色产业。依托中西部现有产业配套基础,充分发挥资源优势,有效利用加工贸易渠道,逐步发展各具特色的产业集群。

  三、产业导向

   1、引导东部地区劳动密集型加工贸易生产企业到中西部发展,主要包括塑料、纺织、服装、轻工等行业;

   2、引导运输成本占综合成本比例相对低的加工贸易企业到中西部发展;

   3、引导可以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可以与中西部地区产业配套的相关加工贸易企业到中西部发展;

   4、支持中西部地区积极发展运输、仓储、物流产业,改善加工贸易配套条件,发展软件、设计、检测等行业,开展较高层次加工贸易。

   四、支持领域和方式

   (一)支持领域

   1、中西部重点承接地的基础设施及功能配套设施工程,主要包括:园区的道路、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信、有线电视、土地平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软件平台、模具中心、检测中心、教育培训、孵化园、仓储物流、海关质检等功能性配套设施项目。

   2、实施梯度转移企业的重点加工贸易项目。

   (二)支持方式

   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完善支持中西部地区加工贸易发展的整体政策措施。
   国家开发银行根据建设项目和借款人需求情况,提供中长期贷款、短期贷款和技术援助贷款支持,贷款期限、利率、额度、品种以开发银行评审承诺为准。对进入承接地的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国家开发银行可以考虑提供优惠贷款条件,给予10%以内的利率下浮。同时,开发银行积极参与借款主体的债券承销,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五、中西部加工贸易重点承接地的申报条件和程序

  (一)重点承接地是中西部地区具有区位和产业、资源等综合优势的加工贸易集中发展区域,应符合以下条件:  
  
  1、加工贸易发展在本省位居前列,产业特色鲜明,综合成本优势突出;

  2、区位优势明显,辐射和示范效应强;

  3、重点依托中西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清理后保留下来的省级开发区;

  4、优先选择与国家开发银行已有良好合作基础的中西部区域。 
 
  (二)重点承接地的申报程序如下:

  1、由符合基本条件的地区提出申请,中西部地区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予以推荐(推荐材料要求见附件);

  2、商务部根据推荐材料进行审查、认定;

  3、对认定的重点承接地,国家开发银行帮助地方政府,按要求制定产业和区域发展规划、提出融资需求及配套政策措施,由商务部和国家开发银行共同审核,确认承接地的产业定位、发展重点、融资方案,制订分阶段实施方案。

  六、项目审定程序

  (一)重点承接地根据已制定的产业和区域发展规划和融资方案以及分阶段实施方案,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报需使用开发银行资金支持的项目。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开发银行省分行进行初审确认,同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商务部备案。

  (三)经初审确认的项目,由国家开发银行按照贷款条件进行独立评审和审查承诺,承诺结果由国家开发银行省分行负责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商务部备案。
  

  附件1:申请承接地推荐材料要求

  附件2:商务部已认定的9个重点承接地名单

商务部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1:申请承接地推荐材料要求
  
  申请承接地由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推荐,推荐内容应包括:

  1.被推荐地区基本情况(面积、人口、水电供应、交通、人均GDP等);

  2.被推荐地区现有主要产业情况(产业规模、主要产品、技术开发能力、近三年新增投资、在本行业中的排名等);

  3. 被推荐地区近三年外商投资情况(采用实际到位投资数据,列明年度、行业、企业个数和投资额);

  4.被推荐地区近三年进出口情况(以海关数据为准,列明各年度金额和同比增长,并列明加工贸易项下的金额和同比)。  
  
  上述材料凡涉及统计数据均应注明数据来源。
  

  附件2:商务部已认定的九个重点承接地名单
  南昌、赣州、郴州、武汉、新乡、焦作、合肥、芜湖、太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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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芦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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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加工贸易  部令公告  宏观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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