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进口许可证的“废丝”将被海关扣留
2008年1月29日,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五部委联合发布了2008年第11号公告(详见附件)。 与丝绸产品有关的绢纺原料商品编码5003001000未梳废丝(包括不适于缫丝的蚕茧、废纱及回收纤维)和5003009000其他废丝(包括不适于缫丝的蚕茧、废纱及回收纤维)被列入了《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从2008年3月1日起,进口这些绢纺原料需要预先办理有关进口许可证。
鉴于近期已有绢纺企业进口长吐、滞头等绢纺原料被海关扣留,我会已通过中国纺织工业协会向国家环保总局呈报了相关意见和建议。由于此项规定涉及国家环保总局等五部委,为了防止扣留事件的再次发生,务请相关企业在进口这类产品前办好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同时,我会将继续向有关方面反映情况,建议调整此项政策,修改海关税则商品分类和编码。希望业内人士就此问题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具体建议可发邮件至中国丝绸协会秘书处 邮箱: liuwenquan888 @ sohu.com 联系人:刘文全,电话:010-66180256),我会汇总后将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中国丝绸协会
二 〇〇 八年三月十八日
附件:2008年第11号公告→(详情点击)
http://www.zhb.gov.cn/info/gw/gg/200802/t20080214_118161.htm
鉴于近期已有绢纺企业进口长吐、滞头等绢纺原料被海关扣留,我会已通过中国纺织工业协会向国家环保总局呈报了相关意见和建议。由于此项规定涉及国家环保总局等五部委,为了防止扣留事件的再次发生,务请相关企业在进口这类产品前办好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同时,我会将继续向有关方面反映情况,建议调整此项政策,修改海关税则商品分类和编码。希望业内人士就此问题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具体建议可发邮件至中国丝绸协会秘书处 邮箱: liuwenquan888 @ sohu.com 联系人:刘文全,电话:010-66180256),我会汇总后将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中国丝绸协会
二 〇〇 八年三月十八日
附件:2008年第11号公告→(详情点击)
http://www.zhb.gov.cn/info/gw/gg/200802/t20080214_11816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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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纺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