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步设局套走6.8亿 上百纺企遭遇跨国诈骗
目前,随着美国次贷危机的深化,美国经济增长放缓,经济停滞的可能性增大。美国各企业均面临着一个相对困难的环境,破产企业数量有增无减。这对中国出口企业,尤其是采用放账和远期收款的企业来说,无疑增大了商业风险。所以,在与对方打交道时,中国企业应提防以下4大风险,做好应对工作。
风险1:盲目相信对方商业信用
中国企业经常盲目迷信美国公司的商业信用。其实,美国政府从不负责企业资信,完全依靠企业自律和法院的裁决。
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认证文件不能作为企业资信的依据。根据国内要求,美商在华投资时,须要提供我驻美使领馆对美国公司的注册文件或自然人的美国护照的认证文件。但有了该认证,并不代表其资信情况好。在美国注册一个公司,只要花几十美元注册登记费,不需要任何资本金。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认证文件,只对文件合法程序负责,对内容的真实性并不承担责任,更不能对公司的资信负责。
应对:对新客户要做好充
分的资信调查,不要轻易听信他人的介绍。美国有一家邓百氏公司,专门负责公司资信调查,在上海有办事处,国内企业可多加利用。另外,可以找律师查询。律师在接案子以前,一定要了解对方的资信情况。如果对方没钱,或是一个皮包公司,有信用的律师会告知。
风险2:过于迷信提单作用
近几年较多的贸易纠纷主要集中在商品质量和付款期这两个关键点。
有的中国出口方先发货,后收钱。货到美国码头,美方以货物质量问题拒付货款,或打折扣后付款;有的中方先收钱,但货到后,美国企业以货物未通过美国FDA的检验为理由,要求赔偿,中方拒赔,也引发纠纷;有的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但规定以货到进口地的检验机构出具商检报告作为议付文件,实际上没有起到信用证的保护作用,中方损失惨重。
应对:在货物离开中国前,
要把有争议的问题及时解决。例如货物质量,在合同中可明确规定,发货前由美方派人或指定代理验货,签字认可,以避免货到美国再起争议。如的确需要美国FDA检验的食品、药品等强制性检验产品,应事先明确处理方法。否则货物在码头,进退失据,徒然增加仓储费用。
另外,交货期不能早于也不要晚于合同规定,以免引发纠纷。
风险3:小利诱在前大欺诈于后
商业欺诈案件,开始时几笔金额不大的合同均能顺利执行。骗取中方信任后,合同金额变大,支付方式转为远期收款或放账。这时美方以质量不符或种种理由,拒绝付款。
这是贸易欺诈惯用的伎俩。小利诱在前,大欺诈于后。当然,也有产品品质引发的争议,双方各执一词。商业纠纷和商业欺诈有时很难区分。一般来讲,美国进口方退货不要,就不能认为商业欺诈,因为进口方无利可图。如进口方收货后,再以品质有问题拒不付款,就要具体分析。
应对:在美国做好损失准备。
中国企业要有足够的风险意识,预先做好损失准备。对非信用证支付方式,可以采用保理业务,虽然多支付一笔保理开支,但可确保大笔金额的安全回收。发生争议,货物应存在自己仓库,以后可以转售第三方或削价处理,避免风险。
风险4:骗子公司在华骗“介绍费”
中国各地为积极引进外资,有诸多优惠政策。如有的地方对引进外资的介绍人有奖励政策,引资成功后,介绍人可得到3%~5%投资额的奖励。外资公司就利用这点行骗。
这类公司通常在华设有代表处,有完整的合法注册文件。公司应邀参加引资谈判,并指定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酬金由中方支付。项目签约后,中方支付介绍人奖励金的50%,另外50%在外资到位后才给介绍人。然而这时,外方开始百般刁难,拒不履约。介绍人将奖励拿走以后,就会失踪。随后,美国公司代表处或关闭,或转移,再去其他地方行骗。
应对:这类案例,美国公司代
表处与介绍人的关系、与律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关系,外人可以想象,但无真凭实据。美国公司签了投资合同,又改变投资意愿,也很难定罪。遇到这种情况,应对骗子公司及时曝光。可以建立一个网站,将对方企业法人代表给予曝光,避免这类企业再去行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