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解读“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办法”
(三)集中申报的期限(见第九条、第十三条)
集中申报期限是:“经海关核准可以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的收发货人,应当在载运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在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前填制《集中申报清单》向海关申报”。超过这一期限申报的,应当以报关单方式申报;构成滞报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滞报金。
在集中申报之后,相对人应当根据《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一个月内以《集中申报清单》申报的数据进行归并,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般贸易货物在次月10日之前、保税货物在次月底之前到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
(四)集中申报货物的归并报关原则(见第十四条)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归并为一张报关单的所有清单,在进出境口岸、经营单位、境内收发货人、贸易方式(监管方式)、起运国(地区)、装货港、运抵国(地区)、运输方式栏目以及适用的税率、汇率方面必须保持一致,这些项目如果存在不一致,就必须分割为若干张报关单分别报关。
(五)集中申报货物进出口日期的认定(见十六条、第十八条)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海关按照接受清单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计征税费。第十八条则规定,海关对集中申报的货物以报关单上的“进出口日期”为准列入海关统计。此外,在报关单申报时,海关程序能够查找到清单申报的日期,并按照清单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和汇率计算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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