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cci告森达 第一八佰伴受“连累”
被告:专柜销售不会“误认”
被告森达公司则认为,自己生产的女式凉鞋上明确标注了森达商标,鞋盒上也清楚标注森达公司的企业名称和图形商标,同时鞋子在森达的专柜销售,作为中国驰名商标,消费者不会引起误认。“古乔古希公司的鞋类产品属于高端产品类型,森达公司大多属于中档商品范围,两者拥有不同的消费人群,区别明显。”
同时,森达公司还提出涉案女鞋上的“GG”图形实际上并非商标,也不是附加在商品或包装上的图案,它仅仅作为鞋材的花纹图案属于一种“标记符号”。“这个鞋材布料是我们的采购人员在市场上公开合法购买的,布料来源合法,我们没有任何侵权的主观故意。”最后,森达公司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被告第一八佰伴则表示,其与森达公司之间建立的是委托代销合同关系,合法取得涉案女鞋,在销售时并不知道涉案女鞋是否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而且在合同中,双方还约定委托销售的商品不得冒用或盗用他人商标,否则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故第一八佰伴已经尽到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消费者“不混淆”不代表消费者周围的人“不会产生混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GG”商标已成为服装、鞋、皮革制品等领域的高端品牌,森达公司在女式凉鞋上使用“GG”图形,消费者可能误以为森达公司与古乔古希公司共同推出涉案产品,或者森达公司的生产销售行为经过古乔古希公司的同意。且原、被告的产品定位不同,古乔古希公司的鞋类产品属于高端产品类型,森达公司大多属于中档商品范围,涉案标识使用行为将使相关公众对“GG图形”商标在表彰功能方面的评价发生变化,长此以往将直接影响“GG”商标的显著性,从而导致商标淡化。
法院还指出,消费者自己在购买时对产品来源“不混淆”并不意味着购买者周围的人不会产生混淆。涉案女鞋仅在鞋的中部标有“Senda-woman”标记,当消费者实际穿着时,旁人无法看到被脚底遮盖的“Senda-woman”标记,反而位于鞋里外围衬布上使用的“GG”标识却清晰可见,这将导致其他人对购买者实际消费品牌的误认,这种情形无疑会降低“GG图形”商标的价值,影响其表彰作用的发挥。森达公司作为专业皮鞋生产商,对于行业内的知名注册商标具有当然的注意义务,其在本案中对鞋材布料的选择存在过错。
至于被告第一八佰伴,法院认为其作为销售商合法取得涉案女鞋,没有证据表明其在销售时已经知道涉案商品侵权,故第一八佰伴没有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应立即停止涉案女鞋的销售。
综上,法院根据原告商标的公众知晓程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情节、主观过错程度和后果、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必然要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了森达公司的赔偿数额,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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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芦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