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得亨:重大诉讼事项判决公告
辽源得亨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15日收到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民事判决书,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下称:辽源工行)诉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如下:
1、解除辽源工行与公司签订的2000(东风)字第0118号、2001(东风)字第0117号、2003(东风)字第0026号借款合同。
2、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辽源工行借款374000000.00元,支付截止2008年3月20日前的银行利息81137170.32元,并自2008年3月21日起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止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继续向辽源工行支付利息。
3、辽源工行对公司借款时设立的相关抵押物折价或者变卖、拍卖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本案诉讼费2235530.00元由公司负担。
上述借款设定的抵押资产是公司的主要经营资产,该案已被法院依法判决公司败诉,如上述所抵押的资产被依法执行折价或者变卖、拍卖,所折价款优先偿还债务,将给公司造成重大的资产处置损失,公司将无主要的经营性资产,从而使公司丧失主要的经营业务,正常的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同时,由于被执行折价或者变卖、拍卖所处置的抵押资产数额超过所需偿还的债务数额,可能会造成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由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的不确定性,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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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纺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