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7调查"杀伤力大 企业要在三方面积极应对
“337调查”杀伤力巨大
“337调查”相对于联邦法院的专利诉讼制度而言,在如下几个方面具有更大的杀伤力:
一是与联邦法院的专利诉讼不同,“337条款”判决的对象不仅限于涉诉企业的侵权产品,而且可以以“模糊裁决”的方式,发布普遍排除令,将某国生产的整类产品完全排斥出美国市场,对该行业的打击将是致命的。
二是“337调查”尽管并不会判令侵权企业向被侵权企业支付赔偿,但如对ITC的裁决结果不服,在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上诉期间,并不停止裁决的执行。即便最后法院认定ITC的裁决结果错误,ITC也不会要求原告企业向被告企业进行任何赔偿,因此,侵权企业的损失是没有途径挽回的。
三是与联邦法院的专利诉讼冗长而又复杂的程序相比,ITC裁处的周期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并且由于ITC的委员很多都是知识产权或技术方面的专家,因此一般认为ITC审理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案件的专业水平较高,程序也相对简单,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原告的诉讼成本(一般专利诉讼的周期是2年到3年,两种程序仅律师费的差距就在300万美元—500万美元左右)。
故此,“337调查”的低成本和巨大代价,使得其具有甚至是超过专利司法程序的杀伤力,作为中国企业,不得不考虑如何建立长效机制,有效应对。
“337调查”应诉可以获胜诉
随着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获得的份额越来越多,国外竞争对手势必会采用各种手段进行竞争甚至是打压。对此,希望企业从长期准备和积极应对两个方面,加强相关的工作。
从长期准备方面来看,我国企业应特别注重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企业必须注重加强自身的知识产权积累,对于可能存在的创新点,尽量多地申请专利。在很多情况下,专利未必能为企业直接带来收益,但是却可以作为防范专利诉讼的对抗性武器,帮助企业把损失降到最低。
二是企业必须建立知识产权情报分析机制,对于自身的知识产权缺陷和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布局,进行必要地分析和长期跟踪。避免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无意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三是加强上下游企业之间的知识产权联系,形成产业专利联盟,以求以整个行业的技术力量防御竞争对手的专利战。
从应对已经发生的“337调查”这个层面来看,企业应当采取积极应对的措施。“337调查”尽管杀伤力巨大而且因其发生在美国而使国内企业有“鞭长莫及”之感,但由于“337调查”的程序和依据非常公开、透明,因此胜诉是完全有可能的。事实上,据ITC的统计,截至2007年底,被最终认定侵权的“337调查”仅占已提出申请案件的16%。绝大多数申请案件均以和解结案。而最著名的中国7家电池企业在ITC复审胜诉一案,说明应对“337调查”完全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一是决不放弃诉讼,积极搜集证据,出庭应诉。否则将很有可能被宣告给予普遍排除令。
二是组成企业应诉联盟,这样做的好处在于不但可以分摊应诉成本,减轻企业负担,还使应诉企业共同组成专利防御体系,对抗原告的诉讼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