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州“毒毛巾”案“容忍判决”招议论
■案情回放:棉织厂在央视报道后倒闭
2007年3月24日,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每周质量报告》播出一期名为《都是染料惹的祸》的新闻节目。报道中,央视记者在河北晋州市陈家庄乡海滩村海龙棉织厂和邻村陈家庄的一家“源泉”染厂调查,染厂一名技术人员拿出了几个样品,说是为“海龙厂”生产的。之后,央视报道说,记者从暗访的两家厂子里抽取11个染料样品,送到国家染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结果显示,其中9个不合格样品中都含有国际上已禁止使用的强致癌物质。
央视的报道在当地引起很大反响,节目播出后,晋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封存了海龙棉织厂生产的毛巾。同年4月5日,河北省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检验报告,认定该厂毛巾质量不合格。海龙棉织厂也因此倒闭。
事发后,海龙棉织厂负责人孟林茂找到质检部门进行鉴定,证明自己厂生产的毛巾并不含致癌物质,于是以自己的产品虽不合格,但并未检出报道所涉及的禁用染色品芳香胺为理由,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起诉央视名誉侵权,败诉后又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孟林茂称,央视的上述报道失实,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要求央视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驳回诉求:北京一中院作出“容忍判决”
据了解,在案件诉讼过程中,由中国检察日报社发起,正义网、《方圆法治》杂志、《法治中国》百家城市电视台专栏联盟、《法治新闻传播》杂志、《法学院》专刊等媒体联合编制的《2007年中国法治蓝皮书》将“毒毛巾”事件收录并进行了如实披露,中国传媒大学电视与新闻学院副院长陈作平教授发表点评,认为“‘北京纸馅包子’事件、‘海龙毒毛巾’事件都是假新闻”。所以,“毒毛巾”案件的开庭引起了众多媒体的关注。
北京市一中院认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获得客观社会评价的权利,与此同时,法律亦保护媒体的正当舆论监督权利。央视是基于部分毛巾生产企业使用对人体有害的染色剂,严重危害公众安全这一社会现象所做的调查节目。相关部门目前已确认该单位生产的毛巾不合格,虽不合格原因与致癌物质无关,但仍证明其产品有质量问题。此外,毛巾安全问题涉及公众利益,生产厂家针对媒体与公众对其产品质量及安全的苛责,应予以必要的容忍。据此,北京市一中院驳回孟林茂的诉讼请求。
■不服判决:棉织厂准备申请再审
这个“容忍判决”引起网络上的广泛评论和争议。晋州海龙棉织厂的诉讼代理人———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苏跃龙律师和陈有林律师告诉记者,他们认为法院的这个判决有问题,已经写好再审申请书,准备申诉。
两位代理人提出,保护媒体正当的舆论监督权利与规范舆论的监督行为之间,要有一个正确的平衡,如果是涉及到公众人物的批评,或者涉及到对国家机关行政行为的批评,在理论界认为,即便是有一些失实,也应当给予一定的宽容。但是,涉及到企业和公民个人,则不应当有什么宽容可言,只要基本事实失实,导致企业和公民个人名誉受损,媒体就应当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他们认为,央视的报道从基本事实上是失实的,构成了严重侵权,而且导致当事棉织厂倒闭破产等一系列问题,同时还影响到毛巾产业的发展,在报道既没有任何质量鉴定,也没有提交对染料的质量报告,缺乏基本证据,如果法律对这样的报道宽容,将不利于促进舆论监督按照客观公正的媒体运作规律去运行,会对以后的舆论监督产生误导。
随后,记者试图电话采访“毒毛巾”案中的央视代理人,但其同事称已经出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