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引发解聘潮 被指脱离中国国情
总的来看,长期以来我国低端加工制造企业的利润维持在10%以下。在上述市场和政策环境下,一些企业出现困难甚至倒闭是必然的,是我国实施旨在调整外贸结构和产业结构政策的必然结果,是我国外贸结构和经济结构逐步走向健康发展的具体表现。
劳动合同法并没有直接增加企业的成本。2004年以来农民工工资的上涨,主要原因是由劳动力市场的供求所致,与劳动合同法没有关系。同时,劳动合同法主要规范的是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等程序方面的内容,并较详细地规定了违反国家劳动标准(包括最低工时制、社会保险等)应负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直接增加的可以计算的成本,一是在一定条件下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二是(在职工工资达不到社平工资3倍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金不受12个月工资的封顶限制。换言之,劳动合同法对企业最重要的影响是加大了企业的违法成本。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使过去企业普遍不为职工特别是农民工上社会保险的做法难以为继,这部分成本大约是工资的20%到30%。我国各类企业的人工成本相差较大,劳动密集型企业一般占总成本的20%左右,大部分行业一般在10%到15%之间。由此推算,社会保险费用在人工成本中所占比例有限。二是使企业感到迫使职工超时加班困难起来,可见,相对于人民币升值、能源和原材料涨价、两税合一、出口退税下调、加工贸易产品出口受限、加强环保力度等因素,因劳动合同法而增加的成本是很少的。或者更准确地讲,对于守法用工企业来说,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增加什么用工成本;而对于违法用工企业来说,劳动合同法确实增加了它们的用工成本。当然,违法成本也是成本。特别是当劳动违法成为普遍现象并被当做心安理得的事情之时,提高违法成本也就等于提高了企业的成本。即便如此,劳动合同法也是珠三角企业关闭、撤并和撤离诸多因素中一个很小的因素。事实上,不少企业老板和业内人士也都不认为劳动合同法是导致企业关闭、撤并和撤离的主要原因。2月1日《中国企业家》杂志的一篇相关报道援引的一位公司董事长的话说得更准确。
这位董事长说:“尽管也反对‘无固定期限合同’条款,但同时认为,把新法当做导致破产的最后一根稻草的那些企业显然已经失去了竞争力,即使没有这一法律它们也必死无疑。”(《中国企业家》2008年2月1日)。
三、再析围绕劳动合同法争论的几个问题
围绕劳动合同法的争论表现在劳动合同法的各个重要条款上。撇开许多技术性问题不论,反对者的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不应仅仅是保护劳动者,而是应和民事合同法一样保护劳动关系双方的权益。二是劳动合同法确立的劳动标准太高,认为我国的许多劳动标准已经达到甚至超出了发达国家的水平,再人为地提高劳动标准,脱离我国国情,将削弱我国劳动力低成本的优势,导致低素质劳动者的失业,使大量中小企业面临困难。三是劳动合同法体现的政府对劳动力市场和企业用工行为的过度干预,将使我国劳动力市场凝固化、行政化,使企业丧失用人自主权,从而导致企业失去活力和竞争力。
1.现行劳动标准究竟是高了还是低了?
我们认为,判断现行劳动标准高低与否,关键是要根据我国劳动者的现实状况来认定,而不能仅仅根据几条书面上规定的劳动标准作出结论。现实状况是:虽然我国规定了较高的工时标准,但实际情况是超时劳动成为普遍现象;虽然法律规定了较高的加班费标准,许多劳动者根本领不到加班费。另外,多数农民工没有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劳动安全卫生情况堪忧。大量农民工发生工伤后得不到有效的救治和合理的赔偿;农民工在有毒有害企业工作而毫不知情,被老板解雇后才发现得了职业病却申诉无门,这样的事例屡屡发生。并且,劳动者工作极不稳定,多数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下,多数中小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更有甚者,前几年拖欠克扣工资、干活不给钱成为一个普遍现象,这在全世界也不多见。恐怕没有什么人能够否认这种现实情况,也不会有什么人认为这种实际上的“劳动标准”太高了,达到甚至超过了发达国家的标准。
事实上,我国劳动领域存在的问题,主要不在于法律上规定的劳动标准问题,而在于法律的实际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主要解决的恰恰正是上述劳动违法问题,它通过详细规定违法责任和处罚办法大大提高了法律的可操作性,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将法律武器交给了劳动者本人,而并不在于提高了劳动标准,这是劳动合同法的最大特点。问题的实质在于,在长期没有对手和不受约束的环境下,我们的一些雇主已将劳动违法当做心安理得的事情,稍有约束,就无法忍受。事实上,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违法处罚,与市场经济国家相比要轻得多。在美国,企业一旦在劳动诉讼中败诉,其赔偿金少则十几万、几十万,多则上百万美元。我国香港地区2006年对欠薪作出新的规定:自2006年3月30日起,雇主违反雇佣条例的规定,在雇佣合约到期时,不向工人支付应当支付的款项,最高罚款提高至35万港币,及监禁三年。而我们的劳动合同法对欠薪、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不支付加班费等所规定的最高处罚都没有超过工人应得数额的两倍,而且在许多情况下只是在雇主拒绝有关部门的“责令支付”后才实施加倍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