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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存争议


http://www.texnet.com.cn  2008-05-26 08:53:17  来源:《市场报》 收藏
   今年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以对劳资关系的“变革”引起广泛争议。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公众对“条例”发表意见已于5月20日结束。 

    自新的《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被普遍认为这是一部倾向于劳方权利的法律。而在实施“条例”公布后,引来的是一片“向企业妥协、弱化维持劳动者权益”的声音。短时间内,“条例”已在社会上引发激烈的议论。记者就此采访了北京邦盛律师事务所的刘明俊律师。

  1 14条解除无固定期限偏袒资方?

    与《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引起公众广泛关注相同,此次“条例”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这也是引起争议最大的地方。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合格的”、“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劳动者严重失职”等14种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令许多劳动者担心的是,这些规定并没有量化的标准,如“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怎样算不能胜任工作?是否胜任谁说了算;“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等。

    “这些条款全都是站在企业的立场上来说明它们怎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使企业解除与员工的劳务关系有了更大的自由。”一位网友这样指出。《市场报》记者在网上搜索后发现,网上一片谴责之声:“这扩大了企业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的自由度”、“它倾向于保护用工单位的利益”、“这弱化了维持劳动者权益的力量”。

    北京邦盛律师事务所的刘明俊律师认为,这14种情形在《劳动合同法》中分别由4个条款规定,涵盖了解除合同的4种不同情况,有些情形的解除在《劳动合同法》中有前提限制,“条例”将其集中罗列,让人们误以为只要满足条例中规定的情形就可以解除,导致忽略了《劳动合同法》关于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关的使用条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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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芦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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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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