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鞋厂2000职工因加班无工资停工
湖南打工仔小王介绍说,该鞋厂每月30日发薪水。前日,他们领到了5月份的薪水,不少工人发现,他们被集体扣除了每人100元的全勤奖金。厂方给出的理由是“5月份鞋子产量没有超过4月份,未达到指标。”
小王和刘大姐给记者算了一笔账:按照入厂合同,车工底薪是860—870元,全勤奖金是100元,加班费计件另算,每月可休假一天,每人每月扣除25元的“事务费”,住在单位宿舍的扣除30元住宿费。而事实却完全是另一回事:薪水按照每月26天计算,月请假半天或一晚以上者扣除该月全勤奖金,每日17时30分加班至22时甚至24时,却无任何加班费。
该鞋厂中控组的吴先生称,入厂合同是一纸空文,超时工作加班无加班费,生活待遇低管理苛刻有惩无奖,辞工难。“我们每天7时30分上班,中午11时30分下班,下午13时上班,17时下班,要求17时30分就必须回到车间加班,一般加班到22时,有时会到深夜24时,但我们拿不到一分钱的加班费。”一名在鞋厂工作7年的车工说,“还有每月的4个周日,我们正常上班,却不计工资,等于白干!”
昨日中午,记者通过该厂保安联系厂负责人,等候近2个小时,厂负责人仍避而不见。直至昨日下午,在当地劳动保障局的协调之下,该厂才决定明天公休放假一天。
律师说法
超时加班违法
广东明镜律师事务所伍艳萍律师表示: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超出了标准工作时间,或者休息日、法定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都视为加班。《劳动法》明确规定,每天加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个小时。如果超时劳动,无论给多少加班费,用人单位都违法了。
按照《劳动法》规定,凡是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加班的,不管该单位是实行计时工资制度还是计件工资制度,都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誉川兴业鞋业有限公司安排工人加班,必须按照入厂时签订的劳动合同支付其加班费;而因产量原因克扣工人奖金,实质是将产量与销售挂钩,是没有任何依据的。对此,应检验该厂的劳动合同是否与法律(《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相冲突,工人权益受到侵害,应及时向劳动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