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运标识侵权开出首张罚单 一公司被罚1万元
11日,哈市首起奥运标识侵权案在哈市工商直属五分局结案,侵权人哈市某体育用品公司因销售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奥运会吉祥物图案的运运服装,被处以1万元罚款并没收了所有侵权商品。
6月初,执法人员在执法巡查途中发现一青年穿着印有奥运福娃图案的服装,印制的福娃图案质地不好,疑是黑加工点的产品。执法人员上前询问得知,该产品是位于哈市南岗区宣德街某体育用品公司出售的。执法人员来到该公司,发现一批正在出售的印有福娃、中国印等北京奥运会标识的服饰。经营者拿不出奥运商品特许经营授权证书,承识此批产品是从广州批发市场进的“黑货”,一共进了600余件,大部分已经售出了。执法人员当场扣留了全部侵权产品,随后检查了其销售账目,依法处以其售销违法所得的五倍罚款。
据了解,2002年国务院发布了奥运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使用奥运标识必须经奥运组织授权,非法使用奥运标识生产销售产品,处以一到五万元罚款或非法所得的五倍罚款,并没收非法产品。
执法人员表示,目前哈市街头还不时出现一些非法出售奥运吉祥物饰品的现象,他们将继续加大打击力度,同时也希望广大市民自觉抵制,并积极向工商执法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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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芦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