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纺织上市公司融资须过环保关
“大部制”改革后,国家环境保护部挥出首个针对上市公司的环保重拳
昨天从国家环境保护部了解到,环境保护部日前印发了《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明确在火电、钢铁等14个行业中,不能通过环保核查的企业将不得申请再融资、也不得申请上市。
在查找环保部有关对上市公司进行环保核查的通知后,记者发现,这是“大部制”改革后,环境保护部出台的第一个针对上市公司的环保重拳,有望改善地方政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只考虑经济利益的种种弊端。
14个行业的上市公司纳入环保核查
国家环境保护部在“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中表示,《管理名录》包含的14个个行业有: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建材、采矿、化工、石化、制药、轻工、纺织和制革。《管理名录》中未包含的类型暂不列入核查范围。
对于申请上市的企业,核查内容和要求包括,排放的主要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依法领取排污许可证,并达到排污许可证的要求;企业单位主要产品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均达到100%;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率达到100%,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环保设施稳定运转率达到95%以上;按规定缴纳排污费;产品及其生产过程中不含有或使用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中禁用的物质以及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中禁用的物质。
对于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除符合上述对申请上市企业的要求外,还应核查以下3点内容:募集资金投向不造成现实的和潜在的环境影响;募集资金投向有利于改善环境质量;募集资金投向不属于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应申报以下基本材料:企业(含本企业紧密型成员单位)基本情况;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待批准的上市方案或再融资方案;证明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的相关文件;企业登记所在地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环保部门话语权加大
据了解,上市公司的环保核查工作属于绿色证券政策,其目的正是利用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来引导资金饥渴的企业,在源头上优化我国的产业结构。
环保部门在上市公司融资与再融资中的分量,最近几年逐渐变重。
2003年,环保总局发文要求,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应向登记所在地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核查申请;2005年,环保总局将部分权利从省级环保部门收到国家环保总局,从而增强了后者的主导权。
而如今公布的《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简称“名录”)中,国家环境保护部将需要核查的行业细化到了14个,进一步增大了国家环境保护部的主导地位,而此时距离国家环境保护部升级还不到半年。
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副院长任青山认为,此前国家环保总局的职能,简单地说就是“只管节能减排和排污收费”,在监管方面的作用有限。但升级为环境保护部后,这些现象将得到改变。
由环保部及其他部门共同推动的“绿色证券”,是国内上市公司向“对环境友好”的目标迈出的第一步。上市公司作为企业中的佼佼者,被赋予更多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