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等就限塑令施行问题作出相关细节规定
从商务部新闻办公室获悉,商务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商总局办公厅近日已发出关于《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针对《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2008年第8号令,被群众简称为限塑令,以下简称《办法》)发布施行后遇到的问题明确了相关细节。
意见称,《办法》第二条所称商品零售场所是指所有提供商品零售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办法》第二条所称用于装盛生鲜等食品的塑料预包装袋不得具有提携功能,且须符合食品包装相关标准。除食品外,其他商品进入零售渠道前,由商品生产者提供、随附于单件(组)商品、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塑料包装袋可视为预包装袋。
专家指出,《办法》第二条中原来规定,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的商品零售场所是指向消费者提供零售服务的各类超市、商场、集贸市场,但是正式实施之后,不少问题很快暴露出来,如很多餐饮场所仍然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此次补充规定其实是将“限塑令”实施的范围明确扩展到餐饮场所、书店、服装店、建材店等。此外,限塑令实施后,超市等商品零售场所的手撕袋用量大幅攀升,这主要是因为有些消费者大量使用手撕袋当购物袋使用,造成了新的资源浪费和污染;同时,个别商家为迎合顾客心理也有意采购一些有手提孔的手撕袋,还有的商家使用没有任何标识的手撕袋盛装直接入口的食品,如熟食、酸辣粉等,在食品安全方面留下隐患。根据上述补充意见,今后无论是盛装水果、蔬菜、生肉还是熟食等食品的手撕袋,除了不得具备提携功能外,都必须按照食品塑料袋的要求提供给消费者,即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塑料袋上除了企业信息等外,还必须注明“食品用”、“QS”等标识,使消费者做到明白消费。
专家指出,规定有偿使用塑料购物袋,主要目的是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引导、鼓励公众合理使用塑料购物袋,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塑料购物袋的有偿使用涉及到人们购物习惯的改变。此次进一步完善规定细节,意在更加有力地保证“遏制‘白色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的目标得以实现,而这一目标的真正实现最终还要靠群众环保意识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