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出台股权质押贷款 为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
为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
中新浙江网7月16日电 (记者周娜通讯员吕律)昨天,浙江省工商局、浙江银监局与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联合制定了《浙江省股权质押贷款指导意见》正式实施。这一举措将进一步规范股权质押贷款,支持浙江中小企业发展。《意见》首次对企业股权质押贷款进行了制度化的规范,要求全省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下放信贷审批权限,以更好地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这是记者今天从浙江省工商局获得的消息。
企业面临的双重压力催生《意见》出台
据浙江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以来,受原材料价格上升、人民币升值加快等综合因素影响,浙江经济正经受着前所未有的考验。有数据统计显示,前4个月全省规模以上企业亏损面达21%。而信贷紧缩使中小企业和一些困难企业面临收贷与惜贷的双重压力。
以纺织业来说,新《劳动法》实施,使企业的劳动力成本成长了7%,原材料等攀升使企业的成本上升了35%—40%;从外部环境看,人民币的单边政策和国际贸易的加强以及出口退税的下调,也在大幅挤压纺织企业的利润空间。
《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激活企业“死资产”
为了确保浙江经济平稳发展、顺利转型,帮助浙江企业度过难关、重拾信心,浙江省工商局先后在全国创新性出台了《公司股权出资登记试行办法》和《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
在浙企业随之掀起了一股申请股权出质登记的热潮,《办法》出台至今,已办结全省股权出质登记的企业近40家,股权出质数额为200000万股,融资金额近15亿元。
浙江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意见》的出台,是对《浙江省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的有益补充,不仅首次对金融机构、企业、工商三方参与股权出质贷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更使整个流程程序化、规范化,有助于提升企业股权出质登记效率,提高企业获得贷款的成功率,推动企业获得更大的发展。
今天正式实施的《股权质押贷款指导意见》包含这些内容:
《意见》明确要求企业申请出质的股权须为企业合法持有,并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企业在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股权质押贷款时,应如实填写并向贷款人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拟出质的股权凭证、出质人主体资格证明以及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企业和金融机构在股权质押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向工商部门提交的材料包括: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出质人持股证明;股权质押合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
《意见》首次对金融机构从事股权出质抵押贷款做出了详细规定。《意见》第三、第六条要求凡是开办股权质押贷款的金融机构,都应负责拟制并向企业提供统一的股权质押贷款格式化申请书及股权质押合同格式文本。在收到企业提交的股权质押贷款申请书、股权凭证等资料后,除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借款用途、还款来源和还款能力外,金融机构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出质人资信、身份情况以及经营状况;拟出质股权份额,股权凭证是否有效,拟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经营情况;实现质权的可行性,并在必要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阅相关登记档案。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必须在办妥股权出质登记,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股权出质登记通知书》之后,方可发放贷款。并应随时关注质押股权所在公司经营状况,准确把握影响质押股权的市场价值因素,持续评估质押股权的价值,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而企业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金融机构可以依法行使质押权,拍卖或变卖股权,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通过审核,符合条件并准予登记的股权出质申请,出具统一的《股权出质登记通知书》。《通知书》中应载明出质人名称、质权人名称、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出质股权数额。《意见》同时要求工商部门加强对股权质押登记的规范化管理,加快推进股权质押登记的规范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