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鞋企女工重病请假未获批 病故前三天被工厂开除


http://www.texnet.com.cn  2008-07-17 09:12:18  来源: 金羊网-羊城晚报 收藏

  汪回姬究竟有没有请假?双方各有说法

  书面请假三次,有存根为证

  从未收到假条,不知汪生病

  造成这个悲剧的原因很简单,就是汪回姬没有向单位请病假。可据汪回姬的丈夫郭矿平说,他们已经向单位口头请假一次,书面请假三次:时间分别是2006年10月3日、2006年10月26日和2007年3月12日。郭矿平的手里,至今还保留着三封请假挂号信的邮局存根,记者看到其中一张的内容一栏里写明是请假条。既然请过假,为何还被认定为旷工?

  日前,广州市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据介绍,在庭上,番禺区某鞋业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否认了汪的请假,他说,厂方没有收到该挂号信,即便收到也不能证明其内容为何。此外,该律师还声称,公司根本就不知道汪生病一事,直到汪死亡的消息传回后才得知她生病了。

  黄淑美律师驳斥,汪回姬早在2007年1月就以患重病急需医疗费为由申请仲裁,厂方也收到了仲裁书,怎能说不知道汪回姬患病呢?既然不知,为何该公司还在汪死亡前两个月发通知要求她出院后回公司报到?

  黄淑美还认为,一审法院既然承认汪回姬请过假,但却以“劳动者因病确需停工治疗的,应持具有相关资格医疗部门的医士(含医士)以上职称和处方权的临床医务人员开具的病假建议书向用人单位行政部门或人员提出病假申请,经用人单位指定的行政部门或人员许可后方可休假。因此,汪回姬的行为已事实上构成旷工,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认定厂方开除汪回姬合法,这是一种自相矛盾的说法,如果根本不承认劳动者请过假,就没有必要搬出所谓请假要符合程序要求的规定;况且以上的规定厂方从来没告知汪回姬及其家人,以该理由认定汪回姬旷工不仅苛刻,简直就是刁难。

  中山大学法学院的劳动法专家黄副教授则表示,法律法规的规定是为了避免劳动者滥用请病假的权利,汪回姬的死亡事实说明了她的病假申请是合理合法的,并不是滥用权利;而用人单位以其能掌控的程序,不顾客观事实的确凿存在,拒绝病假申请,实际上是用人单位在滥用法律权力,这样的滥用不仅违法而且缺乏最基本的用人良心和社会责任意识。

  专家提醒:

  请假要保留好证据

  请假

  要保留好证据

  逝者已矣,也许对于去世的汪回姬来说,官司的输赢已然没有多大意义,但对于她的家庭来说,医疗费、赔偿金却足以让这个不堪重负的家庭劫后余生。汪的丈夫郭矿平为了打官司,拖着残疾的双腿在广州和江西两地来回奔波,而仲裁和一审一输再输,对他和儿子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他说他要为妻子继续上诉,即使家中已经一贫如洗。

  记者也了解到,像汪回姬一样被企业利用“请假”做文章辞退的现象并非个案。原广东省妇联法律服务中心负责人黄淑美律师介绍,仅在去年,她就接办过两例相似的案件:一个是患癌症的女工陈章仙,因身体原因被企业辞退,陈章仙为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和被拖欠工资向仲裁委提起申诉,而企业却答辩说陈没有履行请假手续被除名。后因陈出具了工厂因她身体原因把她辞退的辞退书,她的仲裁才获得胜诉。另一宗是请假回家照料患病父亲的杜林,他超过假期因没钱回厂而打电话续假,因为对续假的天数有争议,工厂把他辞退,他不服而诉诸法律,而案件的仲裁和一审却都输了。

  黄淑美提醒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工厂为了减少与工人解除劳动合同的成本,往往把规章制度订得更为苛刻,不少工厂都订了如工人旷工三天就要开除等规章制度。对此,黄淑美认为劳动者要学会请假,警惕陷阱。有事和有病一定要请假,请假要用书面形式,一式两份交给厂方,工厂批准后自留一份,作为证据保存。如厂方不愿让工人保存请假条,可用信函形式把请假条(在函件上要写上关于什么原因的请假申请)寄给工厂,用以保留证据。如请病假,还必须附有病历和医生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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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芦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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