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鞋类反倾销复审的法律程序和意义
2006年的10月6日,欧盟发布了官方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皮鞋征收为其两年的反倾销税。到今年10月6日反倾销措施就到期了。根据欧盟的反倾销法,欧盟生产商可在到期日3个月前(即7月7日前)书面提出“日落复审”申请,欧盟委员会将据此审查是否维持或撤销原反倾销措施。
2008年5月1日,欧盟发布官方公告,对欧委会2007年9月6日自主发起的皮鞋反规避调查作出裁决,认定自澳门地区转运或组装的中国皮鞋产品存在规避行为,裁决原反倾销措施即征收16.5%的反倾销税将扩大适用至自澳门地区出口到欧盟的涉案皮鞋。这就是说欧盟一直对中国出口的皮鞋采取严密的监控。在皮鞋反倾销措施即将到期时,而欧盟仍然将皮鞋反倾销措施的扩大适用了,可见,两年之后的日落复审是很难避免了。
二是据意大利相关媒体报道,意大利制鞋业联合会主席宣称,鉴于欧盟对中国及越南皮鞋实施的反倾销措施即将到期,意大利将向欧盟请求延长反倾销期限。
对于企业来讲,提前做好复审的准备就很有必要了。所谓复审就是原审调查程序的继续,在很大程度上,复审和原审的调查程序是相同的。对起诉方而言,可以利用复审来进一步打击已经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使中国产品难以进入欧盟市场。而对中国企业而言,完全可以通过反倾销复审重新再次返回欧洲市场。因此面对复审,我们企业应该选择联合起来进行主动突破,而不是被动应对。
欧盟的反倾销复审有三种:第一种是日落复审;第二种是期间复审;第三种是新出口商复审。下面简单介绍一下这三种复审。
日落复审
按照欧盟的法律程序,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期限不得超过5年,在进口国国内产业或调查当局没有要求做进一步调查时,该措施应自动取消。如果进口国国内产业提起申请,继续调查,或调查当局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该措施将进入“期终复审”,通俗称之为“日落复审”。根据欧盟《反倾销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判断是否日落的标准是到期的措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续发或再发的可能性。也就是说,经过复审裁定,终止反倾销税将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续发或再发,措施就将继续延长;而有证据证明倾销和损害没有续发或再发的可能,措施就将日落。因此,大家可以看到日落复审的焦点就在于倾销和损害的续发或再发。如何判断是否有“续发”呢,一般是根据计算复审调查期的倾销幅度结果为基准。如何判断是否有“再发”呢,一般考虑出口国企业的“产能利用率”、“库存量”、“内销量”、“出口其它市场价格和数量”等因素。对倾销、损害的续发和再发的判断是一环扣一环的,欧委会首先会审查是否有续发,也就是说根据复审调查期的数据计算,企业是否还继续存在倾销幅度,是否还继续向欧盟倾销皮鞋产品,一旦发现续发不存在,调查的重点将会集中在再发上。再发是指在原审调查措施的实施期间,由于有调查措施在,所以企业可能出口欧盟的数量会下降,价格会因为反倾销税而提拉所以升高,暂时不对欧盟产业造成损害,但一旦取消了反倾销措施,是否中国会大量出口皮鞋到欧洲,价格是否会再度降低呢?这都是欧盟判断的一个因素。由此可见,判断再发上,欧盟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为这是对未来情况的一个估计。针对日落复审,他只有两种结果。一种是撤销原审反倾销措施,一种是维持反倾销措施,不可能出现反倾销税率的调整。
也就是说日落复审是面对全行业的情况。得到的结果呢,要么全行业反倾销税率全部取消,大家的税率都是零,要么维持16.5%的反倾销税,不可能有一两家企业通过日落复审把反倾销税降低或者提高。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日落复审具有以下几点局限性。首先,是否提起日落复审的主动权在欧盟产业或欧委会,中国企业是无权决定的。其次,欧委会在推断“续发或再发的可能性”上有一定程度的灵活性和裁量权,因此他们做出决定很大程度上基于他们自己数据的分析和判断,应诉的中国企业不可能在“日落复审”程序中提出“市场经济地位”或“分别裁决待遇”的请求,也不可能改变自己的税率。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皮鞋案两年日落的可能性很小,因此企业应做好复审的准备。
期间复审
“期间复审”指的是在反倾销措施执行过程中,各有关当事方就措施继续实施的必要性和措施的效力所提出的复审请求。期间复审有如下几个特点。首先,相比于日落复审来说,期间复审是调查机关及任何涉案方均可提起,也就是说中国出口商可以主动提起期间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