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危机下企业生存与劳工权利间如何求平衡
刘开明反对暂缓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这个标准被企业用来做支付社保等的标准,现在的外来务工人员的收入远远高于长三角以及珠三角的最低工资标准。基于此,企业不能怪罪于《劳动合同法》,既然法律都颁布了,为何不严格实施?即使《劳动合同法》有不可实际操作的地方,比如社保不能国内统筹转移,对此我们可以修改法律,而不能颁布了法律而不去实施。”
长期关注劳资关系、劳动社保的中山大学社会学教授阎志强认为,“实际上,在长期社保与短期企业生存问题上,政府更倾向于短期企业生存。”
而在前不久社会保障论坛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表示,“《劳动合同法》是人大通过的法律,必然要在全国坚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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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芦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