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评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一、评估范围
在国家质检总局登记的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和未登记的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供货企业)。
二、工作机构
(一)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评估管理工作。下设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评估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具体负责质量信用评估工作。
(二)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辖区内登记和未登记的境外供货企业每批棉花到货质量情况、未登记的境外供货企业基本情况等相关信息上报工作。
三、评估准则
以下所列条款均以同合同、同发票、同规格到货批为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评估单元。
(一)品级降级幅度在2级及以上的棉包,超过总包数20%的;
(二)长度降级幅度在1/16英寸及以上的棉包,超过总包数20%的;
(三)马克隆值不合格棉包超过总包数60%的;
(四)到货重量短少率超过3%的;
(五)货物发生油污、水渍、霉变、板结等污染棉包超过总包数5%的;
(六)货物包装发生严重破损的;
(七)混有异性纤维和危害性杂物,经核查对企业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
(八)棉包中掺杂掺假,掺有地脚棉、废棉、其它落棉、棉籽或棉短绒等劣质棉,经核查对企业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
(九)其他严重违反检验检疫有关规定和违约的。
四、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评估等级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每批进口棉花实际到货质量状况和境外供货企业履约情况,对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实行层级名单管理,分为A、B、C三级名单,并对各级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A名单:已在国家质检总局完成登记的境外供货企业,列入此名单。
B名单:A名单中的企业发生 “评估准则”中所列问题之一的,列入此名单。
C名单:B名单中的企业再次发生、未登记境外供货企业发生“评估准则”中所列问题之一的,列入此名单。
五、监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对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层级A、B、C的动态名单,向境外供货企业发出通知书,并通知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以及向国家相关部委和协会通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接到通知后,立刻通知所属检验检疫机构、用棉企业和棉花经营公司。
检验检疫机构对A、B、C信用层级的境外供货企业的进口棉花实施不同的检验和监管措施。
(一)登记境外供货企业监督管理。
1.列入“A名单”的境外供货企业,由国家质检总局向登记境外供货企业颁发登记证书。每批货物入境报检时,收货人应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供该境外供货企业的登记证书(复印件),可在目的地实施检验,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进口棉花检验规程进行检验。
2.列入“B名单”的境外供货企业,每批货物入境报检时,收货人应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供该境外供货企业的登记证书(复印件),可在目的地实施检验,检验检疫机构对“B名单”中的境外供货企业到货棉花进行严格检验及监督管理。
在发出通知书后3个月内,境外供货企业进口棉花未发生“评估准则”所列问题之一的,从“B名单”中恢复到“A名单”;如再次发生“评估准则”所列问题之一的,取消其登记资格,将其列入“C名单”。
3.列入“C名单”的境外供货企业,应当与收货人在贸易合同中应约定装运前检验条款,由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符合要求条件的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入境报检时应提供相应的检验合格证明和货物合格声明。到货时,检验检疫机构在第一到货口岸实施现场开包检验。
在发出通知书后6个月内,境外供货企业进口棉花未发生“评估准则”所列问题之一的,将直接恢复其登记资格,列入“A名单”;如6个月内再次发生“评估准则”所列问题之一的,自再次发生问题之日起将其列入“C名单”情形顺延1年,检验检疫机构在第一到货口岸实施现场加大开包比例的检验。
(二)未登记境外供货企业监督管理。
1.
未登记的境外供货企业向中国大陆输入棉花时,应与收货人在贸易合同中约定装运前检验条款,由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符合要求条件的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入境报检时,应提交《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登记申请表》(见2008年第87号公告)所列资料及检验合格证明和货物合格声明等材料。到货时,检验检疫机构在第一到货口岸实施现场开包检验。
2. 未登记境外供货企业发生“评估准则”中所列问题之一的,将其直接列入“C名单”。
3. 列入“C名单”的未登记境外供货企业,检验检疫机构在审核该境外供货企业提交的装运前检验等有关材料的基础上,在第一到货口岸实施现场加大开包比例的检验。
在发出通知书后6个月内,未登记境外供货企业进口棉花未发生“评估准则”所列问题之一的,将其从“C名单”中删除;如6个月内再次发生“评估准则”所列问题之一的,自再次发生问题之日起将其列入“C名单”情形顺延1年,检验检疫机构在第一到货口岸实施现场包包开包的检验。
六、评估程序
(一)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对境外供货企业每批进口棉花检验鉴定结果及未登记境外供货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整理、录入。并对发现“评估准则”所列问题的棉花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查封、扣押管理规定》查封货物。
对发生违反“评估准则”的质量案例信息、未登记境外供货企业的基本情况,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在货物检验完毕5个工作日内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检验检疫机构在获知企业使用进口棉花过程中发现“评估准则”所列问题的棉花,建议企业暂停使用,货物封存,并随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二)工作组对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上报的质量案例信息按照“评估准则”的有关要求进行审核、确认,并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评估结果。
(三)国家质检总局对工作组提交的评估结果进行审核、批准。
(四)境外供货企业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的评估结果不服或者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书面通知15日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复核,经核实原评估结果有误的,予以更正。
七、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评估管理按照本规定执行。
八、本规定自2009年3月15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