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贸易摩擦中的行业出口自律措施分析
(三)行业自律有利于外贸出口结构优化。
近几年,我出口贸易规模迅速增长,已成为世界第三大出口国。目前我国急需解决的问题不是如何增加出口量,而是如何通过调整产业结构,提高出口产品的附加值。党的十七大提出了科学发展观,要求“加快外贸增长方式,立足以质取胜,调整进出口结构”。行业自律符合这一要求,通过出口自律,限制“三高一资”产品的出口,增加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也将有利于这一要求和目标的实现。
行业自律措施的合规性和合法性分析
自从我国加入WTO以后,政府部门和企业都在学习WTO规则,按WTO规则办事。但笔者认为,WTO规则应是为我所用的,我们的思想不能过于教条僵化,被规则完全结束。从GATT规则到WTO规则的发展过程,也能证明这一点。有三种观点可供我们选择:(1)凡是WTO没有规定的都不允许做;(2)凡是WTO没有规定的都允许做;(3)即使WTO规则不允许,也可以试着做,如有成员反对,最后可以修正。笔者认为,我们目前所处的发展阶段及自身条件都不允许我们采取第一种观点。中国是一个巨大的发展中国家,我们所遇到的种种问题是前所未有的,许多问题WTO没有涉及到或无法做出规定,如果采取第一种观点,将严重约束我们的思维和行动。况且那些WTO的老牌成员,如美国和欧盟,都在遵循并尝试着第三种观点。一个证据就是WTO的DSB案件涉及美欧的占多数。所以,笔者建议我们在善加利用规则方面方面要学习美欧等国。
(一)WTO有关协定并不禁止行业自律。
WTO的《反倾销协定》和《补贴与反补贴协定》是两个非常重要的处理贸易摩擦的文件,两协定的第8条和第18条均规定了企业可以“价格承诺”中止调查。实践中,也存在行业以价格承诺的方式结束调查的作法。笔者认为,这里提及的价格承诺就是一种行业自律,约束不以低于某一个价格的出口。因此,可以推定WTO有关协定不禁止行业自律。
(二)国际贸易实践不禁止行业自律。
从企业的层面来讲,一个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生产量和价格是正常的市场行为,无可指责。从国家层面来讲,一些国家(如美国、日本、欧盟)的行业组织也在实施自律,协调生产量与出口价格,甚至划分海外市场,避免自相残杀。这些行为没有受到挑战或指责。这种例子不胜枚举。从国际层面来讲,石油输出国组织欧佩克的行为算得上是国家间的行业自律,国际社会对此也予以承认。
(三)与国内相关法律的一致性分析。
行业自律的合法性确实是多年来一直困扰着许多商会和协会的一个问题。《外贸法》第56条规定,“有关协会、商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章程对其成员提供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生产、营销、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任用”。《行政许可法》是针对政府部门行为的,非政府部门实施的行业自律不应受此法约束。今年8月实行的《反垄断法》第11条明确规定“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其第15条规定经营者“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协议不适用本法,即不受该法调整。我们不妨再换一个思路,行业自律是多个企业的行为,即如果将此行为纳入商法和民法的范畴,通过契约或合同的方式加以解决,即由相关的企业通过授权的形式来委托行业组织实施自律,则可以解决这一问题的合法性。
关于对行业自律种种质疑的分析
(一)行业自律影响出口量。
需要说明一点的是,这里的行业自律是有限制条件的,笔者并不同意对任何产品都采取行业自律,而仅针对一些出口秩序混乱,引发或有可能引发贸易摩擦,而对我国又重要的产业可以视情采取行业自律。在这种限定条件下,限制出口量是为了使我出口市场更加稳定,增加企业的可预见性。虽然影响出口量,但企业可以在提高产品附加值上下功夫,所得利润并不必然减少,这并不必然造成出口金额的下降。
(二)行业自律易形成国内垄断。
有人认为行业自律有利于大企业而不利于小企业,这一担心不能说没有道理。行业自律通过规范出口行为,一些企业会出局,那些符合行业自律要求的企业则可以发展的更好。但笔者不认为这必然形成垄断。首先,行业自律的出发点是大家一起自律,而并非一些企业自律而另一些企业仍任意出口。其次,可以通过在具体操作层面来避免企业过于集中,例如在行业自律组织中增加中小企业代表数量,也可以通过设定一些指标,如利润率,以使中小企业利益得到保护。最后,还有《反垄断法》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