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反倾销规避制度的发展演变及对我国的影响
2004年3月13日欧盟部长理事会公布的461/2004号反倾销条例再一次对反规避制度作了重大发展,新条例规定:1.当发生规避现行反倾销措施时,反倾销税应扩大适用于来自第三国的相同产品的进口,无论其是否经过稍微改变;或者来自被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国家的经稍微改变的相同产品的进口;或者相同产品的零件的进口。2.当规避行为发生时,无论相关进口产品是被统一征收反倾销税,还是享受个别关税待遇,都必须受反规避条款的约束。
3.将规避方式或行为拓宽至如下几种:(1)在不改变涉案产品基本特征的情况下,使涉案产品的税号发生变化,从受制于反倾销措施的税号逃避到正常情况下没有采取反倾销措施的产品的税号;(2)通过第三国转运至欧盟;(3)涉案出口商或生产商之间对他们的销售模式或者渠道进行重组,以便通过低税率的出口商来出口高税率的生产商或者出口商的产品;(4)简单组装。4.在受到调查的规避行为发生在欧盟境外的情况下,如果涉案生产商能够证明他们与适用反规避措施的生产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且欧委会认定他们不存在规避行为,则可以批准这些生产商的豁免申请;在受到调查的规避行为发生在欧盟境内的情况下,如果欧盟进口商能够证明他们与适用反规避措施的生产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则可以批准这些进口商的豁免申请。此外,新条例还对豁免的程序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欧盟反规避立法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及对策
欧盟是我国第一大贸易伙伴,也是我国企业遭受反规避调查的重灾区,其反规避立法不断强化的趋势,对我国的出口贸易会产生严重影响。自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欧盟对我国出口产品发起反规避调查达14起之多。因为初级工业制成品在我国出口商品中所占的比重相当大,而初级工业制成品会有多种改装形式,其后续发展潜力巨大。一项初级制成品受到反倾销制裁后,其后续产品就很有可能受到反规避调查,此种调查将会跟随此制成品的不断发展而延伸,影响深远。反之,一项制成品受到反倾销制裁,也会连带影响到有关产品零部件的出口。尤其是欧盟新的反规避法律扩大了组装规避的主体,取消对从事此等装配、生产活动的生产者与面临反倾销税的相同产品的出口商有某种关系或联系的要求,也就是说,即使是与面临反倾销税的相同产品的出口商没有任何关系的企业,只要其它条件符合,也可成为规避行为的主体,要面对欧盟的反规避调查,欧盟针对我国自行车零部件的反规避案就属于这种情况。
面对欧盟新的反规避法律对我国出口贸易造成的不利影响,我国出口企业可以采取的应对策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努力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提高出口价格,以减少被提起反倾销调查的可能。目前,我国的出口产品以工业制成品为主,但是其中相当部分的产品是低层次、低附加值的劳动密集型产品,靠低廉的价格取胜,这就给一些国家对我国产品提起反倾销调查提供了借口。因此,我国出口企业应当改变经营策略,树立以质取胜的观念,通过改进出口产品的质量,提高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大力发展技术密集型产品和资本密集型产品的出口,达到提高出口价格,扩大出口创汇的目的。其次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或商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出口市场秩序,培养品牌,协调本行业产品的出口价格,防止恶性竞争,预防倾销行为的发生。
如果没有反倾销调查在先,也就不会遭遇反规避调查。第三是加强与政府和法律界的配合,积极应对反规避调查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企业应增强守法意识和依法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积极主动应诉,利用法律途径,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另外,积极寻求政府对企业参加反倾销和反规避诉讼的指导和引导,许多企业对国外反倾销和反规避法律不熟悉,在反倾销和反规避案件中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应对反倾销和反规避表面上是一种企业的行为,实际上渗透着政府的行为,即便是在西方发达国家,虽然许多企业已对反倾销运用比较自如,政府也仍在其中起了重要作用。
此外,还要积极争取法律界对企业应对反规避调查的支持,邀请法律界人士更多地参与到国际反倾销和反规避的诉讼中。国际反倾销、反规避案件的审理过程非常复杂,需要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要提供许多材料和证据,企业仅依靠自身的力量难以参与这样复杂的过程,这就需要法律人士积极介入,给予有力的支持,以争取在诉讼中处于有利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