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彬:当“自由”权威遭遇“不自由”的劳动法
生意社3月11日讯 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著名民法权威学者梁慧星先生也加入了反对劳动合同法的“大合唱”。据《成都商报》3月10日报道,他认为,现行劳动合同法忽视企业利益,“从指导思想到内容设计都存在问题,必须要大改!”
照理说,梁先生是民法学权威,本人就是看着梁先生的书长大的,本不该出来唱反调。但劳动法属于经济法领域,不属于民法范畴,而且前者强调国家干涉,后者强调“契约自由”。让我们感到遗憾的是,梁先生把民法的“自由”价值“嫁接”入了“不自由”的劳动法中。
梁先生举出的现行劳动合同法的一大“罪状”是:把订立“劳动合同”,“误解”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书”,因为“合同包括口头和书面,除了合同书,只要有工资单,有职工名单,就可以证明他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
我学习过梁先生的书,当然知道合同不单指书面的,还包括口头的;梁先生恐怕不知道的是,一个企业既然不肯签书面“合同书”,怎么可能给劳动者工资单?如果没有书面合同,怎么证明劳动关系?不少企业都是层层转包,根本没有人事手续,一旦包工头、承包经理失踪,如果没有书面合同,怎么证明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讨要回辛苦钱?就拿一些大城市来说,在劳动合同法实行之前,有个别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打着保险公司的旗子立山头,“招聘员工”去拉保险,一有纠纷就逃之夭夭,劳动者无法证明和保险公司有“劳动关系”,结果就可能演化成群体事件。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这种事情就基本杜绝了。
梁先生还说劳动合同法增加了企业负担。这恐怕是“人云亦云”,早就有人指出:低工资是拿本国劳动者的血汗钱,去补贴外国消费者。此外,梁先生难道就没有想到劳动合同法维护了劳动者的利益,维护了社会公平、稳定,减少了社会成本?
从民法上说,书面合同的确不是合同成立的要件,那是体现“契约自由”的精神;而劳动法强调保护工人的利益,当然要签书面“合同书”,来完善保护措施了。在改革之初,一切由行政命令决定,根本没有像样的通过自由协商订立的“合同”,以梁先生为代表的中国民法学家,让“契约自由”的民法原理深入人心。但改革已经进入了新阶段,社会公平、和谐已经成为最强音,就更应强调国家对劳动关系的干涉和对劳动者的保护,而不是“自由”了。
历史告诉我们:上世纪二三十年代的大萧条时期,当时的美国总统罗斯福没有“叫停劳动法”,而是用一系列法案提高劳动者的保障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1935年《国家劳工关系法》允许组织工会并进行集体谈判,1935年《社会保障法》保障残疾、年老和工亡工人遗属的福利,1938年《公平劳动标准法》规定了最低工资保障、禁止超时工作。而当时,秉承着“契约自由”的美国最高法院,如同今天的民法权威梁慧星先生一样,在阻挠进步的法案,开了历史的倒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