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美国“301条款”的贸易保护性
(二)、自由裁量措施。如果某一外国的法律、政策或做法是不合理的或歧视性的,并且对美国商业造成了负担或限制且美国采取的措施是适当的,贸易代表就可以采取报复性措施,对该国实施贸易制裁。
(三)、权力范围。“301条款”详细规定了贸易代表可以采取的强制性制裁措施。包括在设计与该条款所说的与外国有关的贸易协议时,中止、撤销或不适用为执行该协议而做出的贸易减让;在贸易代表认为适当的时间,对该外国的货物征收关税或采取其他进口限制措施;对该外国的服务征收费用和采取限制,而不论其他法律如何规定。另外,还包括对服务业市场准入的授权。针对具体情况,贸易代表可以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和程度限制此种授权的条件和要求或拒绝签发此种授权。由于分权与程序是美国贸易法的最大特点,不同部门之间有不同的分工配合,所以涉及对某一外国的服务征收费用或进行其他限制之前,如果有关的服务由联邦政府的或州的机构管理,贸易代表应在适当时与有关机构的首脑磋商。最后是对强制性制裁措施及自由裁量措施的补充性规定。贸易代表采取制裁措施,可以是不加区别针对有关外国并且不论此种货物或经济部类是否涉及该措施所针对的法律、政策或做法。也就是说制裁措施可以针对该国的经济整体,迫使该国改变其法律、政策或做法。贸易代表采取制裁措施,应优先考虑征收关税,而不是采取其他进口限制。进口限制除关税外有许多种,诸如中止贸易协定利益、取消优惠限制等。但关税作为增加财政收入,保护贸易的最佳手段,能起到壁垒作用,更符合301条款的要求。
(四)、定义与特别规则。了解301条款种的主要术语,对于深刻理解301条款制度大有裨益。其中比较重要的有以下几个:“商业”、“不合理的法律、政策或做法”、“不公正的法律、政策或做法”等一系列专业词汇。
三、美国“301条款”法律制度的法律本质和经济动机
以保护美国利益的“301条款”法律制度是美国人利用贸易政策推行其价值观念的一种手段,其威力不在于条款本身,而在于它所带来的报复性后果。核心是以美国市场为武器,强迫其他国家接受美国的国际贸易准则,以此维护美国的利益。按照“301条款”的有关法律规定,如果其他国家的商品进入美国市场,就必须以同等条件开放市场,一旦美国人认为开放国的贸易政策和行为不符合美国利益和标准,美国就会动用“301条款”制裁,以此达到强迫贸易伙伴改变其贸易政策的目的。一般说来,美国贸易法相关的“301条款”,只是美国国内法的组成部分,只对美国国民发生效力和管辖权。然而美国的“301条款”确立的一系列制度强迫外国政府的国内贸易政策和美国的国内政策保持一致,极大地影响其他国家的国内立法,显然具有域外效力,这是违反国际法准则的,是美国强权经济的体现。虽然自出台以来就不断受到国际舆论的谴责,但实际上美国贸易法相关的“301条款”的法律制度影响着其他国家的立法,不断发挥着域外法律效力。分析其原因就是美国有一个广阔的市场,美国凭借其强大的经济势力为后盾,发挥其国内法的域外法律效力。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法律的发展趋势到底是多元化还是一元化争论不休,美国妄想以本国的国内法代替国际法,实现一元化,从根本来说是行不通的。
然而,美国却通过这种“301条款”法律的、经济的强权性,对违反美国国内法律和与美国不一样贸易政策的国家给予严格的贸易制裁和威胁,在程序上有严格的时间表,充分体现美国的意志,并且通过国内立法提出《国家贸易评估报告》,通过所谓的一系列名单和花样翻新的手段,不断向贸易伙伴施加压力,实现其强权经济的目的。
总之,美国“301条款”法律制度的实质就是通过经济和制裁强迫其他国家遵守其价值观念和法律准则,美国的这种“胡萝卜加大棒”的政策,一方面,以优厚的市场条件作为诱饵,鼓励国家之间的贸易往来;另一方面,美国的“301条款”法律制度,违反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对其他国家司法主权独立的干涉,是经济领域的霸权主义和单边主义,对世界经济和多边贸易制度产生重要影响。
“301条款”法律制度实质的背后隐藏着强烈的经济动机,众所周知,美国是世界上经济和智力最为发达的国家,美国式的贸易普惠制看似公平,实际上与美国作为世界最发达国家的应尽义务是极不相称的,要求其他国家按照美国的要求和准则进行市场准入,自然会对美国有利。毫无疑问,美国最近和其他国家的“301条款”制度的争端,实际上就是利益争端。处在经济全球化的环境的中国法律制度建设应当从长远利益和大局出发,避免经济民族主义和义愤,防止激化矛盾,从其他国家的经验教训中,汲取益处,保护国家的经济安全。应当注意的是随着世界贸易组织的诞生和相关协议的生效,TRIPS协议使的美国的“301条款”法律制度标准国际化,DSU协议使的美国的“301条款”法律制度的程序国际化。美国的“301条款”法律制度和DSU协议有着极其的相似性,无论是争端的提出、磋商,还是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定,都表现出美国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世界立法。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生效并不意味着美国的“301条款”法律制度的终结。相反,美国的“301条款”法律制度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按照美国的实用主义的法律原则和价值观念,当世界规则和美国的利益冲突时,美国还可以诉诸于“301条款”法律制度。这表明,美国“301条款”法律制度不仅有着强烈贸易保护职能,而且还有为美国政治目的服务的功能。据统计,中国作为美国“301条款”法律制度的最大的受害国,几乎每年都被列为重点外国和重点观察国名单,通过美国国内的贸易制度干涉中国的贸易政策。分析其中的原因,美国对中国实行“301条款”的法律威吓的动机和原因是服务其政治目的的,具体原因则是美国借口中国的贸易进口政策、标准、和出口补贴、知识产权存在保护障碍和其他保护障碍。实际上,美国的贸易政策实际上是攻击性的单边主义,通过潜在威吓的作用打开外国市场。是一种典型的为了美国的利益恶意运用权利,达到美国的贸易目的。其实,美国的做法不仅有着政治的目的,而且有着协调国会和行政权利的权利分配的功能。“301条款”法律制度在保证美国利益方面,是成功的规定之一。因此,我们应当积极研究在入世条件下“301条款”对中国贸易立法的借鉴意义,并探究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对“301条款”的相关应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