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出口退税提至16% 新疆企业贸易利差增加
生意社4月1日讯 4月1日起,中国提高纺织品、服装、轻工、电子信息、钢铁、有色金属、石化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其中,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6%,这距离零关税已是一步之遥。
“此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中,对新疆外贸企业影响最大的要属纺织、服装出口退税率的提高”,3月31日,乌鲁木齐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处长戴云介绍,目前我国的国内增值税税率为17%,根据WTO公平贸易政策出口产品零关税的内容,征多少退多少这意味着将出口退税率上调到17%就达到出口零关税,此次上调后的纺织、服装出口退税率距离17%的上限已是一步之遥,已基本接近国际惯例的零关税关口。
“降低出口退税率,是为了控制出口将商品更多留在国内,而出口退税率提高,则是为了鼓励出口扩大外需”。新疆国税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孙玉龙解释说,此番大幅度上调出口退税率是我国为应对金融危机带来的负面影响,抑制国内轻工产品出口下滑。
“出口退税根据属地原则征收,返还给生产厂商所在地,新疆的纺织、服装生产企业仅溢达、天毛等寥寥几家,因此不会给地方税收带来大幅增加”戴云说,但也可增加新疆外贸企业的进出口中间利差,也可增加出口创汇。
此次包括高速钢丝、部分热轧不锈钢卷板、部分冷轧卷材等23种钢材,出口退税率均提高到13%,新疆也是钢材的产地之一,此次调整是否可减轻我区钢铁企业面临的出口压力?税务部门分析表示,由于钢铁出口的主要产品中板、型材等出口退税率并未调整因此对新疆钢企影响不大。
2009年,国家对出口退税率连续4次微步上调,4月1日起提高纺织品、服装、轻工、电子信息、钢铁、有色金属、石化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可算第八次大规模调整,其中,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6%,此次调整共涉及3802个税号。
新闻背景:出口退税历次大幅调整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中国出口退税政策历经8次大幅调整。
1995年和1996年进行了第一次大幅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由原来的对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调整为3%、6%和9%。
1998年为促进出口进行了第二次调整,提高了部分出口产品退税率至5%13%、15%、17%。
2004年1月1日起国家第三次调整出口退税率为5%、8%、11%、13%和17%五档。
2005年进行了第四次调整,中国分期分批调低和取消了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同时适当降低了纺织品等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出口退税率,提高重大技术装备、IT产品、生物医药产品的出口退税率。2007年7月1日执行了第五次调整的政策,调整共涉及2831项商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37%。
2008年8月1日第六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后,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部分竹制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
第七次调整就是将从2008年11月1日实施的上调出口退税率政策。此次调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适当提高纺织品、服装、玩具等劳动密集型商品出口退税率。二是提高抗艾滋病药物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届时,中国的出口退税率将分为5%、9%、11%、13%、14%和17%六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