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氨纶澄清上市“原罪”
生意社7月9日讯 因媒体质疑而停牌的烟台氨纶(002254)7月9日做出回应,确认公司设立于1993年而非媒体报道的1994年,同时就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和购买集团公司的房产土地等一系列问题作出解释。
公司核实结果表明,公司于1993年获准设立并发行内部职工股4500万股,原烟台市体改委对公司股本结构予以确认,1993年5月20日公司注册登记。1999年,山东省国资局发文确认公司成立后总股本为7000万股,其中国家股2500万股,内部职工股4500万股,山东省人民政府曾于2004年、2007年两度发文对公司的设立及股本构成予以确认。
公司表示,在设立后曾于1993年底拟到原山东产权交易系统上柜交易,因此,公司在没有说明已设立的情况下,又按上柜交易的申报要求,重新就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山东省体改委进行了申报并获得批复。公司称由于担心公司职工持股上柜交易后会影响到职工队伍的稳定,在此次申请时将1993年公司设立时职工购买的500万股与2500万股国家股均作为发起人股处理,仅申请向特定法人发行4000万股。为配合上柜交易,1994年公司曾在《烟台日报》做过相关信息披露和宣传。
公司承认,在上市申报过程中对相关事项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认为1994年申请在产权交易所上柜事宜无果而终应当与上市没有关系,所以未向各中介机构提供为申请上柜交易所办理的相关文件,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司保荐人与上市律师也分别确认,公司的设立及内部职工股的发行得到了政府部门的批准,验资机构和验资复核机构均确认募集资金已于1993年5月6日前足额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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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芦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