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健康 家纺厂家请不要失语
生意社10月17日讯 近年来,有关家纺产品现行执行标准问题,引起各方面广泛关注。最近这段时间中国家纺网、中华家纺网、中国寝具网、中国家纺连锁网、慧聪网等多家网站发表文章,讨论目前家纺产品现行执行标准存在的问题,呼吁从保护中国消费者的利益出发,应提高中国家纺产品的现行执行标准;呼吁有社会责任感的中国家纺企业应按日本、欧美家纺产品的执行标准生产在中国市场销售的安全合格的家用纺织品,让中国的消费者有权利享用与日本、欧美消费者相同品质的家纺产品。
目前中国家纺产品现行安全技术执行标准问题上主要讨论的焦点是:
1、中国家纺产品目前执行的标准与日本、欧美国家相同产品的标准在允许甲醛含量上,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具体数值如下:
项 目 | 日 本 | A 类 | B 类 | C 类 | |
甲醛含量(mg/kg)≤ | 20 | 20 | 75 | 300 | |
Ph 值 | 4.0-7.5 | 4.0-7.5 | 4.0-7.5 | 4.0-9.0 | |
色牢度/级 | 耐水(变色、沾色) | 4-5 | 3-4 | 3 | 3 |
耐酸汗渍(变色、沾色) | 4-5 | 3-4 | 3 | 3 | |
耐碱汗渍(变色、沾色) | 4-5 | 3-4 | 3 | 3 | |
耐干摩擦 | 4-5 | 4 | 3 | 3 | |
耐唾液(变色、沾色) | 4-5 | 4 | —— | —— | |
异 味 | 无 | ||||
可分解芳香胺染料(会致癌物质) | 禁 用 | ||||
注(我国纺织品基本安全技术标准): A类:婴幼儿用品;B类:直接接触皮肤产品(成人); C类: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 |
从表中可以看出,只有与婴幼儿皮肤直接接触的纺织品必须执行的GB18401—2003—A类标准与日本等国家纺产品的标准基本一致,而我们目前市场销售的与皮肤直接接触的家纺产品(除婴幼儿用品外)执行的都是GB18401—2003—B类标准,其中允许的甲醛含量竟然是日本等国同类产品允许甲醛含量的2-3倍。
2、不是中国的家纺企业不具备按GB18401—2003—A类标准生产家纺的能力,中国有一批像永和缘家纺这样的一些长期对日本、欧美出口家纺产品的企业,他们拥有德国的卡尔迈耶经编机,奥地利齐玛印花机,意大利蒸化机等世界一流的先进生产设备,他们产品的内在质量即使是在欧美、日本这样的发达国家也是上乘的。而在目前中国各类精品百货店销售的家纺产品床上用品中鲜见注明按GB18401—2003—A类执行标准生产的。这显然对中国消费者是极不公平的,甲醛含量的大小直接关系消费者的健康,这对于提高中华民族的素质也是不利的。
3、提高中国家纺产品的执行标准势在必行,在目前执行标准未做变化的情况下,只要严格执行GB18401—2003—A类的标准就可以达到与日本、欧美同类产品相同的安全品质。社会舆论和消费者呼吁中国家纺企业主动承担起社会责任,自觉按GB18401—2003—A类标准生产家纺产品,作为第一步可以先在定位于中高端的家纺产品中执行,而后逐步过度到全部家纺产品。真正这样做的家纺企业,就会赢得消费者的尊重、赢得市场。
令人不解的是,在事关亿万消费者身心健康的产品安全技术标准的问题上,中国的家纺企业似乎集体失语了:对消费者的呼吁、社会舆论的希望,听不到他们的回复和反应,也没有他们的表态,是有难言之隐还是怕引火烧身?或许是因为中国消费者的信任、宽容?或许是以为执行标准专业性强,一般消费者根本搞不懂也不会去关注?谁都知道,中国市场是当今全球最有潜力的消费品市场,尊重、厚待中国消费者就是厚待企业自身。请中国的家纺企业表明你们的态度,请你们在事关亿万消费者健康的问题上不要集体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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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芦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