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源祥商标纠纷升级 “羊头”落谁家仍是谜
生意社1月5日讯 继2009年11月“羊”图形商标专用人于文清以侵权为由将恒源祥集团起诉至北京市二中院并索赔上千万元之后,1月4日,事件当事双方的诉讼战又进一步升级。恒源祥集团副总经理陈忠伟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采访时表示,该事件系起诉方于文清恶意注册行为所致,恒源祥将反诉对方侵犯著作权,并向国家工商总局提起商标异议。据了解,该案将于1月27日在江苏常熟法院开庭。
于文清现为江苏常熟市兴业龙服饰有限公司负责人,他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2001年,他将甲骨文中“羊”象形字图形稍加修饰后作为商标申请注册,2003年注册成功。记者从“中国商标网”上查询发现,该图形商标类似一个羊头,注册在第25类商品,包括针织服装、鞋、帽等。
于文清表示,2009年8月份左右,他们发现恒源祥集团的一些T恤、衬衣等服装上印有该商标,而恒源祥集团并未征得他的同意。在将购买的衣服公证后,2009年11月份,于文清将恒源祥集团以及销售商等推上北京市二中院的被告席,索赔金额高达上千万元。据悉,该案已经被北京市二中院受理。
针对这一索赔,恒源祥也以侵犯恒源祥著作权的名义将于文清告上了常熟市人民法院。“该商标图形早在1997年就由恒源祥完成,并于2002年11月进行了版权登记。因此,于文清属于恶意窃取恒源祥的作品进行商标注册,侵犯了著作权。”陈忠伟表示。
诉讼双方曾是合作对象
陈忠伟向记者透露,于文清拥有的兴业龙公司曾是恒源祥服饰类产品生产厂家,后其生产恒源祥假冒商标致双方停止合作。
据了解,于文清所在的公司——江苏常熟市兴业龙服饰有限公司1999成立,并于2001年1月份正式成为“恒源祥服饰类产品生产工厂”,此合作关系2005年结束。
陈忠伟表示,由于兴业龙服饰在成为生产工厂期间违规生产恒源祥假冒商标,并被哈尔滨工商局和上海工商局黄浦分局分别查处。“这件事情发生后,恒源祥随即把它从工厂名单中剔除。”
针对合作的事情,于文清表示确有此事,但同时强调“我们那时也想要做自己的品牌了。”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于文清选择2009年11月这样的时间点起诉也有充分考虑。商标法第41条中规定: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我们的商标注册成功已经超过5年了,我有信心打赢这场官司。”于文清肯定地表示。
而陈忠伟则对此表示,该事件系起诉方于文清恶意注册行为所致,羊头标志是恒源祥在1997创意设计出来的,随后在恒源祥体系内推广。而于文清在成为生产工厂期间没有得到恒源祥同意就恶意抢注,商标法第41条同时规定“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时间限制。”当记者问及恒源祥指出于文清恶意注册的依据、为何在于对商标注册公示期间未提出异议、2003年后为何没有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等相关细节性问题时,陈忠伟表示现在不方便透露。
商标归属著作权认定是关键
于文清的代理律师、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铭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羊”形图标属于甲骨文中的象形字,并没有著作权作品中的独创性,不构成作品,不享有著作权。而且著作权不同于商标权、专利权,是自动产生,版权登记与著作权取得没有关系,不能说谁进行版权登记谁就拥有作品著作权。
“本案中争议最大的焦点问题,就是商标权能否对抗在先著作权。”对此,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律师江锋涛表示,我国的《商标法》规定商标谁先申请就先给予谁,但如果已经有了一个在先权利,那么即使过了商标异议期,他人商标获得了注册并取得了商标所有权的话,如恒源祥所提到的在先著作权,恒源祥仍然可以到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在先权利原则要求撤销恶意抢注的商标,或者通过法院判决解决。
江锋涛表示,保护在先权利是解决其争议的基本原则之一。他说,无论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还是申请商标,都会先有一个作品,其作品完成后即形成权利。因而从保护在先权利原则来讲,如果著作权人提出异议,被注销的往往是商标,这也就是为什么恒源祥主张著作权的真正原因。
“关键就要看法院如何认定恒源祥的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江锋涛说,早在2006年,内蒙古画家赵梦林发现长沙一家设计公司主办的网站上使用了其《京剧脸谱》中的100多幅脸谱,遂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该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0万元。不过,法院驳回了赵的诉讼请求,认为原告未举证证明相关脸谱相对于传统脸谱的创造性及显著不同,不能因原告绘制、出版了《京剧脸谱》一书而认定原告对书中脸谱的谱式图形本身享有著作权。
正是基于此,有业内人士分析指出,“羊头”商标到底花落谁家,目前还是个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