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源祥”到常熟打官司争“羊头”
据于文清自己透露,他选择2009年11月这样的时间点起诉也有充分考虑,《商标法》第四十一条中规定: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我们的商标注册成功已经超过5年了,我有信心打赢这场官司。一切都通过法律吧。”
记者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中国商标网”上查询发现,该图形商标类似一个羊头,注册在第25类商品,包括针织服装、鞋、帽等,权利人叫“于文清”。而除了羊头的商标图形。记者还查询到,“羊羊羊”和“羊”的文字商标都已经被人注册在第25类商品上,申请人为福建和浙江的企业,没有恒源祥的名字。
3庭上激辩
到底谁侵犯了谁的商标权
据记者了解,因为于文清诉恒源祥集团的诉讼在先,原本北京二中院应于2010年1月14日开庭审理,不过由于于文清追加了被告,开庭日期延后了。
日前,恒源祥集团诉于文清侵犯著作权案在常熟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内如期开庭审理。法庭上,恒源祥集团的委托代理律师提出了五项诉讼请求:1要求于文清立即停止通过商标注册、许可形式侵犯原告对美术作品享有的著作权;2要求江苏兴业龙服饰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产品上侵犯原告享有的著作权;3要求于文清、江苏兴业龙服饰有限公司登报道歉消除影响;4被告赔偿恒源祥集团经济损失50万元人民币;5诉讼费也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于文清的代理律师则辩称恒源祥集团的起诉属于恶意起诉,被告的羊头商标于2001年申请注册,2002年就已经被国家商标局公告。恒源祥集团作为同类服装经营企业,至被告商标公告期满,原告也没有提出异议。被告方注册羊头商标已7年,为经营商标花费了大量的精历和财力。
4争议焦点
“羊头”是独创的还是抄的
原、被告双方争论焦点在于:该羊头图案到底是恒源祥集团的独创,还是原先就存在的?
据恒源祥集团的代理律师称,该羊头图案是其公司一名工程师受“恒源祥、羊羊羊”和“羊文化”启示,参考我国“羊”字的甲骨文、大小篆古体字,以羊的头部中最具有个性的羊角、羊眼及嘴部特点,经变形处理和羊字本身笔画结构有机组合设计而成,于1997年完成一个美术创作,并于1998年开始在“恒源祥”衬衫上使用。2000年5月11日出版的《与羊共舞》一书,2000年10月出版的企业内部刊物《创导》杂志,2001年10月出版的《羊羊羊》一书等均显示该图案已公开使用的事实。“该羊头图案是具有独创性,富有美感的平面设计,属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代理律师为了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当庭出示了十几份书面证据,并申请了四名证人出庭作证。
被告立即进行还击,称原告恒源祥集团所谓的“美术作品”系抄袭、复制而来,没有丝毫独创性,不是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被告代理律师称,该羊头图案系直接复制于金文字形,该字形早在3000年前的商朝就已经存在,律师还当庭提供了一本由台湾学者汤成沅编纂、中国书店出版社1995年出版的《金石字典》,其中第1014页第2行中的“羊”字体与原告所称的美术作品完全相同,与于文清注册的羊头图案也几乎没有差别。被告方的女律师略带激动地质问原告,“对于3000年前就已经存在的文字图形,请问被告究竟是侵犯了原告对羊头图案的抄袭权,还是复制权?”
律师说法
恒源祥打官司是无奈之举
当天的庭审一直持续到了下午3点才由法官宣告结束,合议庭将对案件评议,法官并没有说明下次开庭日期和宣判日期。庭审结束后,审理该案的常熟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向记者介绍说,根据昨天开庭审理的情况来看,该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有两个方面。一是引发争议的羊头图案是否存在著作权,二是被告的何种行为侵犯了原告声称的著作权中的何种权利。
记者试图在庭审后采访原告恒源祥集团的代理律师,该律师拒绝了记者的采访,理由是“原告没有授权我接受媒体记者采访,要说的观点我在庭审时都说了。”
被告人于文清在接受采访时向记者承认,他的公司的确曾经出现过假冒恒源祥商标被查出的事实,责任在于公司的管理上出了问题,他对此已经承担了责任,并付出了不小的代价。不过,他认为恒源祥方面不应该纠缠“那些已经过去的事情”。就这两起诉讼而言,他有十足的把握会获胜,“因为我是羊头商标图案的合法持有人。”他还表示,现在自己的公司已经摆脱了代理工厂的束缚,坚持要走自主品牌的道路。
江苏水城律师事务所周勤律师点评说,恒源祥是一家老字号,品牌已然成为了该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不过恒源祥并未将“羊”图形商标注册,而只是进行了版权登记。2003年于文清将“羊”图形商标注册成功之后,即受《商标法》保护。就法律效力而言,商标注册比版权登记更具法律保护效力。现在,恒源祥试图通过著作权诉讼来“围魏救赵”,实属无奈之举,胜算几何很难预料。恒源祥的遭遇对品牌企业具有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