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网首页 | 搜索 | 产品 | 企业 | 供应 | 求购 | 人才 | 论坛
会员登录  免费注册  新闻订阅  我要投稿
纺织资讯
您的位置:首页 > 信息中心首页 > 正文
【收藏到商务室】

海关总署:关于氨纶反倾销案中有关日本企业权利和业务变更事项


http://www.texnet.com.cn  2010-02-26 13:45:38  来源:海关总署 收藏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总署公告〔2010〕11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0-2-2 【生效日期】2010-2-2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生意社2月26日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6年10月1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氨纶征收反倾销税。其中,日本OPELONTEX公司(OPELONTEX Co., Ltd.)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12.87%(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8号)。最近,根据涉案企业申请,经商务部审查后,决定由日本Toray Opelontex公司(Toray Opelontex Co., Ltd.)继承日本OPELONTEX公司(OPELONTEX Co., Ltd.)在氨纶反倾销案中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即相关权利义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2月5日起,对以日本Toray Opelontex公司(Toray Opelontex Co., Ltd.)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氨纶,海关按照12.87%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以日本OPELONTEX公司(OPELONTEX Co., Ltd.)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氨纶,海关按照“其他日本公司”61.00%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对自日本、新加坡、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进口的氨纶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8号、2008年第38号和2008年第71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二月二日

  相关公告:商务部氨纶反倾销案公司更名公告
附件下载: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6号.tiff
转载本网专稿请注明出处“中国纺织网”
编辑:芦苇
贸易行情论坛】 【打印】 【关闭】 【我要收藏
文章关键词: 海关总署  氨纶  反倾销  日本 
「相关报道」
更多精彩政策法规
进入政策法规>>


华兴纱管
免责声明: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对中国纺织网上刊登之所有信息不声明或保证其内容之正确性或可靠性;您于此接受并承认信赖任何信息所生之风险应自行承担。浙江网
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但无此义务,改善或更正所刊登信息任何部分之错误或疏失。

站内支持:关于我们 - 服务项目 - 法律声明 - 意见反馈 - 企业邮箱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纺织数据库 - 快速产品通道 - 外贸助手
兄弟站点:生意宝 - 国贸通 - 中国化工网 - 全球化工网 - 医药网 - 中国服装网 - 机械专家网 - 中国农业网 - 中国蔬菜网 - 浙江都市网 - 中国红娘网 - 南阳商务网
糖酒招商网 - 中国卫浴网 - 中国粮油网 - Global Buyers & Suppliers - ChinaChemNet

中国纺织网 版权所有 1997-2014 浙ICP证:浙B2-20080131
服务热线:0571-88228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