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氨纶反倾销案中有关日本企业权利和业务变更事项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
【文 号】总署公告〔2010〕11号 |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10-2-2 | 【生效日期】2010-2-2 |
【效 力】[有效] | |
【效力说明】 |
生意社2月26日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6年10月1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氨纶征收反倾销税。其中,日本OPELONTEX公司(OPELONTEX Co., Ltd.)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12.87%(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8号)。最近,根据涉案企业申请,经商务部审查后,决定由日本Toray Opelontex公司(Toray Opelontex Co., Ltd.)继承日本OPELONTEX公司(OPELONTEX Co., Ltd.)在氨纶反倾销案中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即相关权利义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2月5日起,对以日本Toray Opelontex公司(Toray Opelontex Co., Ltd.)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氨纶,海关按照12.87%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以日本OPELONTEX公司(OPELONTEX Co., Ltd.)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氨纶,海关按照“其他日本公司”61.00%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对自日本、新加坡、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进口的氨纶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8号、2008年第38号和2008年第71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二月二日
相关公告:商务部氨纶反倾销案公司更名公告附件下载: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6号.ti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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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芦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