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网首页 | 搜索 | 产品 | 企业 | 供应 | 求购 | 人才 | 论坛
会员登录  免费注册  新闻订阅  我要投稿
纺织资讯
您的位置:首页 > 信息中心首页 > 正文
【收藏到商务室】

REACH法规:朝向更安全的服装


http://www.texnet.com.cn  2010-06-04 17:14:37  来源:中国纺织网 收藏

  在授权过程的两个阶段中,两份清单所要求履行的义务也不同。候选清单要求履行两项的相关义务为:1、与供应链厂商进行沟通,2、向ECHA通报。授权清单则要求其所列物质的使用权。

  (1)与供应链厂商进行沟通:如果商品含有候选清单中的高关注物质,且比例高于0.1%时,或是消费者对商品中的高关注物质提出查询时,你就须要和供应链厂商或消费者提供该高关注物质的名称,并且提交所有相关的安全使用指南。对于消费者查询,这些资料都必需在45天之内提供。

  上述第一种情况可通过举例来说明。假设进口一批纽扣,这批纽扣内含有候选清单上的一种高关注物质,且成分在纽扣中的比例达到了0.5%之多,那么供应商就必须告知这批产品的买家(比方说欧盟进口这些纽扣的进口商或衬衫的制造商),因为此高关注物质的成分超过了法规所限制的0.1%。

  然而,如果这些纽扣是一些进口衬衫的一部分,那么纽扣中的高关注物质的成分比例将以它在一件衬衫整体重量中所占的比例来计算。如果这种物质成分在一件衬衫中所占的比例低于0.1%,那么就不必作何信息沟通。

  到目前为止有七个国家并不同意这0.1%重量比的定义,这七个国家分别为:奥地利、比利时、丹麦、德国、法国、瑞典及挪威。若有进口商品将在这些国家销售,那么我们建议首先了解清楚和明白这些国家对“0.1%重量比”的定义,如果有任何疑问,有关国家的REACH帮助台可以提供更多信息。

  必须注意的一点是一旦高关注物质被列入候选清单,与之相关的义务就立即生效。这些义务已于2008年10月28日(即第一次公布有15种高关注物质的候选清单发布尔日)开始执行。之后ECHA分别在2010年1月13日又加入了14种,及在2010年3月30日把丙烯酰胺加入到候选清单中,现时的候选清单总共包括了30种高关注物质。

  (2)向ECHA通报:当一种物品所含的高关注物质重量比高于0.1%,且每年每家制造商或进口商所使用此高关注物质的总体重量大于一吨时,这项义务就必须执行。

  通知适用于6月1日2011年。一个制造商或进口商需要注意的变化,因为一个新的候选名单的SVHC符合标准的通知必须通知到人道执委会在半年之内上市。不同的是通信的义务,这也适用在任何情况下,有豁免通知义务的,因此建议您寻求专家的意见,如果你觉得你可以申请的通知。

  通报义务将于2011年6月1日开始生效。制造商或进口商必须留意候选清单的发展,因当一项新的高关注物质被列入候选清单时,如符合通报义务的所有条件,那么通报必须在六个月内给ECHA。通报与供应链厂商进行沟通的义务不同的是,沟通在任何情况下都适用,而通报则有可能在某些情况下豁免。所以如果你碰到与通报相关问题,可以咨询一下专家的意见。

  (3)授权:一旦某种高关注物质被列入附录十四(授权清单),除非巳被授权,否则在欧盟规定期限(所为的”日落”日期)后,这高关注物质都在市场上发售或用于在生产中。然而,很容易使进口商混淆的地方是,授权只适用于进口的物质和混合物,而不适用于物品。这点是进口商所必须清楚了解的。

  虽然“授权”并不适用于进口物品,但是一些品牌可能会选择禁用一切附录十四中的高关注物质,以使其进口与欧盟制造的产品的安全水平达到一致。因此,为了商业利益,非欧盟制造商也应了解附录十四的内容。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转载本网专稿请注明出处“中国纺织网”
编辑:纺织网
贸易行情论坛】 【打印】 【关闭】 【我要收藏
文章关键词: REACH法规欧盟安全 
「相关报道」
更多精彩政策法规
进入政策法规>>


免责声明: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对中国纺织网上刊登之所有信息不声明或保证其内容之正确性或可靠性;您于此接受并承认信赖任何信息所生之风险应自行承担。浙江网
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但无此义务,改善或更正所刊登信息任何部分之错误或疏失。

站内支持:关于我们 - 服务项目 - 法律声明 - 意见反馈 - 企业邮箱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纺织数据库 - 快速产品通道 - 外贸助手
兄弟站点:生意宝 - 国贸通 - 中国化工网 - 全球化工网 - 医药网 - 中国服装网 - 机械专家网 - 中国农业网 - 中国蔬菜网 - 浙江都市网 - 中国红娘网 - 南阳商务网
糖酒招商网 - 中国卫浴网 - 中国粮油网 - Global Buyers & Suppliers - ChinaChemNet

中国纺织网 版权所有 1997-2014 浙ICP证:浙B2-20080131
服务热线:0571-88228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