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方化纤并购安徽两民企遇债权人利益分配难题
在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一起由多家企业围绕一家破产企业重大财产权益归属权展开激烈的较量已历时3年之久。6月8日,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已经就此事下发了裁定书,“撤销肥东县人民法院(2008)肥东执字第572-1民事裁定书。”
但这很可能不是最后的裁定,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安徽飞达合成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飞达”)董事长韩洪亮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们已经提出复议申请,并且也一定会参加之后进行的拍卖环节。只要不出现极特殊的意外情况,我们志在必得。”
一家破产企业在破产时涉及多家债权公司的情况屡见不鲜,但案件的背后却是民营企业在实施并购后多方利益的博弈和较量。
华源破产清算引发质疑
这起破产案源于滨州东方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化纤”)2008年6月6日在合肥以竞拍方式受让了安徽华源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华源”)71.36%的股权以及安徽飞达100%的股权。
东方化纤是山东东方地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地毯”)的子公司,近年来,中国机织地毯市场发展迅速,东方地毯也在四处寻找投资机会,该公司是中国地毯行业的名牌企业,在同行业中排名第三,拥有国际先进设备、一流生产技术和研发水平,现有资产规模达15亿元,年产值13亿元。
经过了多方考察,东方地毯看到了合肥市的发展机会以及当地政府优惠的招商引资政策,因此,通过了其下属的子公司东方化纤受让了当地的两家相关纺织企业。
通过此次并购,东方地毯的布局计划是在2—3年的时间在合肥市肥东龙岗工业区投资3—5亿元建立机织地毯行业的化纤原料基地。
“但是在接管后发现,其中一家受让公司安徽华源存在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等问题,难以正常启动生产,而安徽飞达则资产质量较好,为此,东方化纤决定对安徽华源实施破产清算,将来以安徽飞达为依托,在经济开发区进行投资生产经营。”东方化纤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
安徽华源于2009年8月17日被法院宣告破产,而在这之前,肥东县人民法院按照安徽华源和安徽飞达双方于2008年12月25日签署的和解协议于2008年12月26日下达了(2008)肥东执字第57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安徽华源以近20000平方米的厂房和土地、瑞风商务车(车牌号皖A95881)等财产以评估价人民币10486173.28元抵偿欠申请执行人安徽飞达的9944213.2元债务。裁定书中还记载,“两笔申请执行人安徽飞达合成纤维有限公司给付执行人安徽华源化纤有限公司人民币541960.08元。”
判决已经尘埃落定,但是这家破产企业的重大财产权益权属的问题却没有结束。2010年6月8日,肥东县人民法院又做出判决,“撤销肥东县人民法院(2008)肥东执字第572-1民事裁定书。”
唇枪舌剑纷争三点成一线
已经下发判决,却是一波三折,这主要是牵涉到了多家债权人的利益分配问题。
在安徽华源破产之前,该公司的债权人并不只有安徽飞达一家,其中还包括了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宜昌纺织机械分公司(以下简称“经纬纺织”)以及徽商银行合肥市分行。
期间,这两家企业对于上述肥东县人民法院所发布的认定提出异议,但都均被驳回。
上述两家债权人均不服肥东县人民法院所作出的裁定。经纬纺织以及徽商银行合肥市分行曾向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肥东县人民法院(2008)肥东执字第57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华源公司以物抵债清偿拖欠安徽飞达债务不当,他们应当参与分配,于是肥东县人民法院于3月12日召开听证会。
焦点之一:多个债权人利益如何分配安徽华源已经是个资不抵债的公司,该公司的破产财产如何分配是每个债权人关注的焦点。在3月12日法院召开的听证会上,记者明显感受到了几方在破产财产分配时的交锋和对决。
听证会现场,经纬纺织和徽商银行合肥市分行两家企业多次提出各自的企业已经先于安徽飞达向安徽华源提出了申请赔偿,其中,徽商银行合肥分行2008年6月份到了肥东法院做过多次的交涉,这两家企业应该在安徽飞达之前得到清偿。但是并没有得到回复。而安徽飞达方面却得到了价值1000余万元的赔付,所以对肥东县法院所作出的裁定提出异议。
对此,安徽飞达合成纤维有限公司代理人、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军表示,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并申请参与分配制度仅适用于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而并不适用于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本案中的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因此,本案中的案外人申请参与分配没有法律依据。
记者在查阅相关法律文献后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八条中明确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而双方争论的焦点则是在安徽华源的破产财产是否包括30余亩土地。该30余亩土地,原是安徽华源的财产,因安徽华源与安徽飞达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经法院民事调解后,肥东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07)肥东民二初字第127号、第128号、第129号、第130号、第131号、第132号民事调解书,后安徽华源和安徽飞达达成执行和解,法院于2008年12月25日以(2008)肥东执字第572-1号裁定书的形式,裁定该30余亩土地抵债给安徽飞达。
经纬公司和徽商银行均向法院提出异议,徽商银行方面表示肥东县人民法院做出的裁定书中,“调解书都有两期未到的债权得到清偿,被执行人提前清偿的行为明显侵害了其他已经申请执行在先的债权人的利益。(2008)肥东执字第572-1民事裁定书中处置的安徽省肥东县国土资源局东国土资告【2008】25号公告所确认的5447.8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在裁定时间尚未确权。法院在该块土地尚未确定权属的情况下将该块土地裁定抵偿给被执行人于法无依,故申请撤销(2008)肥东执字第572-1民事裁定书。”
据此,安徽飞达指出该30余亩土地尚未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安徽飞达在(2008)肥东执字第572-1号裁定书生效之时就已经取得该30余亩土地的所有权,安徽飞达对30余亩土地的所有权并不因为没有进行登记手续而受到任何影响,因此该30亩土地不能纳入安徽华源的破产财产。
焦点之二:职工利益如何保证经纬纺织和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在听证会上对于此次安徽飞达和安徽华源的和解包括的1000余万元的资产转让提出异议,经纬纺织和徽商银行合肥分行提请肥东县人民法院撤销(2008)肥东执字第572-1号民事裁定书。
对于该异议,刘军表示,经纬纺织所主张的债权是因为其与安徽华源业务往来所产生的。而徽商银行合肥分行与安徽华源债权的产生是因为安徽华源曾在该行的贷款。若是按照经纬纺织和徽商银行合肥市分行两位债权人的主张而行,这些资产将被经纬纺织和徽商银行合肥分行瓜分,跟原安徽华源的职工没有关系。所以这样做不会起到保证职工利益的作用。
据滨州东方化纤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原计划,此次的安徽华源破产后的140名职工将到资产质量较好的安徽飞达继续工作,未来将以安徽飞达为依托,在经济开发区进行投资生产经营,这样保证了安徽华源破产后的职工能实现无需等待的再就业。但到现在破产清算还没有最终结束,所以后续工作无法展开。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安徽飞达为支持安徽华源破产的顺利进行,保证破产企业职工情绪的稳定和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该公司在合肥中院破产法庭的政策引导下,主动按照最高院司法解释关于鼓励第三方垫付的精神,垫付了近300万元的资金。
肥东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崔(音)姓局长向记者表示,劳动就业等问题已经成为各家法院在执行企业纠纷中所关注的一个重要方面,要保证员工的合法待遇的前提下,做出公正判决。
焦点之三:资产是否被转移此案的另一个关键之处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同属于一个母公司,即东方化纤,而这次的财产和解受让方的特殊身份让经纬纺织以及徽商银行合肥市分行有更多的猜疑。
在听证会上,经纬纺织和徽商银行的代理人分别指出,安徽华源拖欠安徽飞达款项是900余万元,但是此次的和解协议书中,其和解的财产总价值却达到了1000余万元,超过了欠款的数额。
“其他的债权人还没有得到赔偿的同时,安徽飞达却得到了超过其欠款数额的赔偿,而且和解的财产中并不是不能分割处理的,这样的结果是我们不能接受的。”徽商银行合肥市分行的代理人表示。
对于对方的质疑,刘军并没有做正面反驳,但刘军表示并没有足够的证据可以证明安徽飞达与安徽华源之间有转移资产的行为。刘军说,“经过我们调查发现,徽商银行合肥分行曾经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安徽华源申请华源归还其贷款。但该案件于2007年9月份已经审理终结,而主管安徽华源破产的法院是肥东县人民法院,虽然合肥市中级法院曾因此事跟肥东县人民法院有过交流,但徽商银行从始至终未向肥东县人民法院提交过关于参与安徽华源破产清偿的申请。所以其请求未被支持也就不足为奇。而东方化纤2008年6月份才成为华源公司的股东。”
至于所还资产多余欠款的问题,刘军表示,“裁定抵偿债务的资产为1000余万元,其中土地占约500万元;而根据破产企业华源公司管理人出具的《财产状况调查报告》,华源公司截止到2009年8月14日尚有其它资产(经评估后)1600余万元。因此,裁定抵偿债务的资产不是华源公司的全部财产或主要财产。”
刘军同时表示,“另一方面,破产企业华源公司其它评估值为1600余万元的土地房产等资产在2009年底拍卖成交价仅1000万元出头,若照此比例,2008年裁定抵债的1000余万元若是拍卖的话只能拍600万元,远不足清偿债务,这还不包括2009年底与2008年底房地产市场的价格差异。”
最后,关于本案刘军表示,安徽华源已经是个资不抵债的公司,所以在听证会上,几方对该公司是否应该破产均不存在异议,而该公司破产后财产该如何分配成了每个债权人寸土必争的焦点。所以无论有多少纠纷,最后都会归结到安徽华源破产后的财产上。
听证会结束之后,记者采访了本案审判长,他表示,关于案子的事情不便多说,他们会依法公正地处理本案。
韩洪亮关于此事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无论结果如何,我看好合肥的发展前景,同时作为自己已经拥有企业中的资产,不管是否会被列为破产资产都会据理力争。如果之前的裁定被推翻,我们一定会参加之后进行的拍卖环节。只要不出现极特殊的意外情况,我们志在必得。”
民企并购做大同时需慎行
从2007年开始的审理到目前还没有最终结果,上述案件可谓一波三折,但是这样的民营企业资本运作受阻并不少见。
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完成资本的原始积累后,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仅通过简单扩大再生产来提高市场竞争力,已经不再是有效的手段了。从资本积聚到资本集中,从实业经营转向资本经营,几乎是所有民营企业迅速做“大”做“强”的途径。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主任李国强表示,民企实行并购主要是重新配置资源,延长和重整产业链,提升核心竞争力。2008年,中国最大的医药研究外包服务商———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有限公司收购美国APPTEC实验室服务公司扩大市场、有效整合资源是此项跨国收购案的主要考虑。中联重科通过并购重新优化、配置了资源公司的产业链进一步丰富完善,业绩增长和抗市场风险能力都得到提升,已经跻身为一家世界性的工程机械综合类公司。
他同时指出,民企练好内功是企业成功的先觉条件,民企自身发展是并购的最终动力,企业应该在充分研究自身资源条件建立公司治理结构,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做好并购后的整合工作,包括建立促进并购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新制度,对并购企业建立风险防范机制。
这起涉及到了三家债权人的跨区域并购案例已历时3年,案件还在审理当中,本报将继续关注报道,并希望最终以多方共赢的局面为企业并购留下一个成功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