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纺织重组方高管涉嫌内幕案终现结论
生意社9月20日讯 17日傍晚,证监会通报了姚荣江等人涉嫌交易案件的调查结果,使得自今年7月以来炒得沸沸扬扬的"天山纺织"内幕交易案件终于有了初步结论。
借助重组收购矿业资产的利好刺激,自去年7月22日宣布停牌到今年9月初,天山纺织最高时上涨近130%,事先布局其中的"内幕黑手"当时可谓赚得盆满钵满。如今事件核心当事人已经被移交公安机关继续调查,却还有一直没有解开的难题留给我们思考:有关部门三令五申、严厉打击,内幕交易案件为什么还是频频发生?下面我们先来连线中国之声记者柴华。
主持人:"天山纺织"是一家怎样的公司,他的重组又为什么会受到市场格外的关注呢?
记者:"天山纺织"此前一直是一家以纺织为主业的上市公司。之所以走进人们的视野,始于去年7月22日,他发布停牌公告,称公司大股东新疆凯迪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将对公司进行重组。今年6月18日天山纺织复牌,公告称公司将以非公开增发的方式购买新疆凯迪矿业和青海雪驰科技持有的西拓矿业有限公司75%的股权。
截至今年7月22日整一年,天山纺织已上涨超过100%。而在这一年里,天山纺织实际上只有14个交易日,堪称是当之无愧的大牛股,或者套用今天流行的一个词就是"妖股"。就在此前,很多报道还有"谁是下一个天山纺织"这样的说法,可见重组概念的影响力。
另外,此前有媒体报道,一家名为上海恒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流通股股东在2009年1季度时提前介入天山纺织,持股100万股。工商登记资料显示,上海恒兴投资成立于2002年,法人代表为赵戈飞。而有媒体关注到这个赵戈飞正是当年德隆系的元老之一,德隆旗下新世纪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负责人。而这次涉案的新疆凯迪公司恰恰又是一个资本新秀。这些类似的故事和传闻串联在一起,总是能够吸引人们的眼球。
主持人:对于"天山纺织"内幕交易案件,证监会的调查结果如何?目前进行到哪一步?
记者: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昨天就案件调查结果进行了具体介绍。根据交易所监控发现的线索,今年2月,证监会对天山纺织股票交易中涉嫌内幕交易的行为立案调查。根据证监会调查,2009年7月,天山纺织筹划资产重组,新疆凯迪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姚荣江和公司副总经理兼资产管理部经理曹戈都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去年7月23日天山纺织股票停牌前,姚荣江将重组信息泄露给了王某,后者通过其控制的多个证券账户集中买入天山纺织股票100余万股。同时,曹戈将重组信息泄露给了陈某,后者利用其本人及亲属账户大量买入天山纺织股票。依据调查结果,姚荣江等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0条规定的内幕交易罪及泄露内幕信息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
目前,证监会已经将此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据了解,公安机关经立案侦查,目前已经向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请对姚荣江、曹戈、王某等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其实天山纺织内幕交易的曝光,算不上证券界近来最醒目的大案要案。9月初,证监会通报了基金经理韩刚的"老鼠仓"案件,就因为他可能成为"因内幕交易获刑的第一人"而成为市场焦点。在今年7、8两个月间,证监会就完成了25起内幕交易案件调查。
数据大幅攀升的背后还有着更为无奈的现实。从通报的资料上看,天山纺织去年7月停牌,今年2月开始立案调查,到昨天已经过去一年多,而基金经理韩刚的违规则早在09年1月就被发现了。为什么短短几个星期就可以获利十万、百万的内幕交易案件,总要经历旷日持久的调查才能获得初步的结果?资深财经评论员马光远昨晚在接受中国之声《新闻纵横》采访时,说出了其中的缘由。
马光远:一旦出现这个情况以后,法律又没有规定说,他买卖股票完以后,你必须让他自己证明他是清白的,他没有利用内幕消息。所以证监会也好,还是公安机关也好,他都得去调查,得证明,这个证明其实非常难。比如我们以广发证券为例,广发证券当年入延边高速的时候,董正青他弟弟肯定是内幕交易,但是到最后他仍然不认罪。到最后二审的时候他仍然暴跳如雷,他认为冤枉了他,最关键的因素就是,有了这个行为以后你要去证明它也是比较难的。
究竟如何防止内幕交易案件的频繁发生?马光远认为,不仅要依靠严格的惩处措施,监管理念上的更新,显得非常重要。
马光远:所以我觉得在整个监管的理念上一定要跟上这个形势,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对内幕交易的打击完全靠证监会,他很多都是靠市场自身,比如通过集团诉讼的形式治他的罪,那么很多上市公司为什么不怕?比如在美国不怕证监会,他怕律师,他怕诉讼,一旦诉讼可能就会身败名裂,可能就会得不偿失。所以我觉得监管本身应该是全民的监管,股东包括善后等等参与的,包括律师、会计师等等参与的这么一个民间的监管力量是非常重要的。
在昨天的新闻通气会上,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证监会已经牵头成立了由证监会、监察部、法制办、国资委、公安部等五部门组成的内幕交易专项治理小组,构建内幕交易综合防控体系。同时,证监会还与公安、司法机关共同研究内幕交易案件的证据标准、认定规则等重要问题,积极推动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
我们查阅了相关资料,其实《刑法修正案》已经添加了对内幕交易的规定,但与此相关的司法解释一直没有出台。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教授在接受中国之声《新闻纵横》采访时表示,司法解释中首先解决的问题在于:如何界定"内幕交易行为"以及它的举证责任由谁来负责。
李曙光:如何来定义何为内幕信息?有的可能在酝酿当中根本没有落实可能就说出去了,这个算不算?有的已经结束以后把这个消息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就泄漏了出来,我觉得你对于内幕信息的泄漏,对内幕交易如何来定义。
另外还有对内幕交易造成的损失如何计算,从哪一天开始计算,怎么要求赔偿。现在在我们实践诉讼当中这是个很大的问题,对他的赔偿标准也不一样,等等很多细节的问题都需要我们司法解释出台,需要我们进一步把这些概念、界定、内幕交易的危害性,内幕交易的赔偿标准以及内幕交易的举证责任。把这些问题在司法解释当中一一理清,对于我们下一步内幕交易预防以及打击能够起到一个很好的及时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