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标准在纺织检测中的问题和建议
建议在标准中明确规定修约方式。如按GB/T 8170《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标准进行修约,或参照GB/T 8427-2008《纺织品色牢度试验耐人造光色牢度:氙弧》标准中的8.2条款中规定修约方法,以评定级数的算术平均值作为结果,并规定以最接近的半级或整级来表示,当算术平均值是四分之一或四分之三时,评定应取其邻近的高半级或一级,即3.25级修约至3.5级;3.75级修约至4.0级。这样可使各检测人员的修约方式保持一致,保证检测结果的一致性。
2伸长率的计算公式
FZ/T 70006-2004《针织物拉伸弹性回复率试验方法》标准中8.2.2规定“定力伸长率”的计算公式为:
定力伸长率=" " (1)L0—试样加预加张力后的长度(原始长度),单位为毫米(mm);
L1—拉伸长度,单位为毫米(mm)。
公式(1)中的“拉伸长度L1”存在两种理解,一种是拉伸后的总长度(包括原始长度);另一种为拉伸后的总长度减去试样加预加张力后的长度L0后的长度。按照“拉伸长度L1”的两种不同的理解计算得到的结果相去甚远,完全没有可比性。所以标准中应该尽量避免会引起歧义的用词出现。建议采用更直观的方式,将公式修改为:
定力伸长率= L0——试样加预加张力后的长度(原始长度),单位为毫米(mm)L1——施加了定负荷后的总长度,单位为毫米(mm)
这样可以避免引起歧义,避免检测人员由于不同的理解而计算得出完全不同的数值,影响报告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3透湿性试验中“干燥剂用量”
GB/T 12704.1—2009《纺织品织物透湿性试验方法第1部分吸湿法》试验原理为:把盛有干燥剂并封以织物试样的透湿杯放置于规定温度和湿度的密闭环境中,根据一定时间内透湿杯质量的变化计算试样的透湿量、透湿度和透湿系数。标准中规定每个透湿杯中干燥剂的用量应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质量为35 g,2干燥剂上表面与试样的间距为4 mm。但是在实际的试验操作中这两个要求很难同时满足,无法完全按标准进行试验,两个条件只能取其一。这样可能不同的检测人员或不同的检测机构选择的满足条件不一致,从而导致测试结果差异较大。
由试验原理可知透湿量与干燥剂的质量密切相关,所以建议标准中统一规定每个透湿杯中干燥剂的用量为35 g。
4色牢度试验
4.1耐摩擦色牢度试验
GB/T3920—2008《纺织品色牢度试验耐摩擦色牢度》标准中未规定一些具体测试细节的处理方法,从而造成检测机构间的处理方式不同,影响检测结果。测试时主要有两种情况出现:
一种情况是在测试一些较深色样品的耐摩擦色牢度后,有时会遇到摩擦白棉布的摩擦圆边一圈沾色较深的情况,由于标准中未明确说明,评级可能存在多种处理方式:1不考虑沾色较深的圆边,直接评定摩擦白棉布摩擦中心部位沾色级数;2直接评定沾色较深的圆边处的沾色等级;3以摩擦中心部位沾色级数为准,同时参照考虑沾色较深的圆边适当降低评级结果。三种不同的处理方式,摩擦色牢度结果可能差异1级甚至更严重。建议在标准中明确规定摩擦白棉布摩擦深色圆边的评级方式,统一评定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