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特进口商品标识须知
生意社2月18日讯
1、所有标识需使用阿拉伯语,或同时使用阿拉伯语和英语;
2、商品名称;
3、制造商名称或其商标;
4、产品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如果与制造商不同);
5、生产日期;
6、净含量(除非体积质量低于5毫升或5克);
7、原产地;
8、化妆品的成分名称。以"Ingredient"字样开头,按化妆品成分国际标准命名的降序排列。如由于切实的原因,不能提供产品说明,则需在产品标签或卡片上以缩略的信息、符号或数字进行标识,以供消费者参考;
9、以下物质不属于成分:
* 原料中的杂质;
* 原料中的辅料(制备过程中使用,在最终产品中不再出现);
* 严格控制用量的香水或芳香剂的溶剂或载体。
10、如果产品进行了芳香处理,必须标明"PERFUME"或"AROMA";
11、产品的使用说明、存储说明及警告;
12、增压容器的声明;
13、产品名称、使用说明以及警告必须使用阿拉伯语或者同时使用阿拉伯语和英语。
说明:
(1)电器产品的附加说明:标签上要标明60Hz或者50/60Hz;
(2)原产地:
* "Made in P.R.C"不够明确,应该为"Made in China"或者"Made in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必须在每件产品及包装上,通过铭刻或不可清除的印刷(不可用纸胶贴)的方式标明。不符合规定的商品可能在不事先告知的情况下,被沙特海关退回发货人,并由收货人承担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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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芦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