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利亚经贸部要求婴儿服装生产进口商提交成本单
生意社3月8日讯 叙利亚经贸部2月27日发布第640号决议,对2006年第931号决议第一条进行修正,要求婴儿装私营企业生产商和进口商向当地经贸部门提交生产或进口成本单,并在提交的正规发票中注明售价及利润率。决议规定,生产商利润率为20%,批发商利润率为7%,零售商利润率为30%。
转载本网专稿请注明出处“中国纺织网”
编辑:纺织网
生意社3月8日讯 叙利亚经贸部2月27日发布第640号决议,对2006年第931号决议第一条进行修正,要求婴儿装私营企业生产商和进口商向当地经贸部门提交生产或进口成本单,并在提交的正规发票中注明售价及利润率。决议规定,生产商利润率为20%,批发商利润率为7%,零售商利润率为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