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法规推动纺织产业永续发展
生意社4月12日讯 国际成衣及纺织产业的营运当然并非凭空运作,其必须遵守相关的法令与规定,而该产业亦能够确实遵守,以减少污染或避免使用潜在的有害化学物质。
在环境立法方面,欧盟通常是一个全球性的领导者,并实施许多法规,以推动整体产业实现可持续性的做法,并鼓励企业更加环保,达到或超过法定最低标準要求。
有些立法是针对特定产业,例如欧盟的纺织品及成衣的生态标籤(eco-label)制度,其係属自愿性制度,可让企业将生态标籤标示于他们的产品上,倘若企业在纤维生产过程中,限制使用对水及空气之地球环境构成负面影响的有害物质,降低导致过敏反应的风险,且产品与传统产品相比不会有较易缩水现象,其色彩坚牢度高,具耐洗涤、耐乾摩擦及耐日晒的特性与传统产品相同。
同时,尚有与纺织与成衣产业,以及其他少数产业环境绩效高度相关的其他法令。
欧洲议会与欧盟部长会议目前正对纺织品中使用生物杀灭剂的管制,就新的欧盟生物农药产品指令的最后版本进行谈判。欧洲议会议员和部长们均赞成现行版本的法令,他们刻正讨论去除其中矛盾之处。
欧盟部长们希望在2013至2020年间分阶段对所有类别的生物杀灭产品实施特别授权使用。欧洲议会公报指出,该法令影响範围将扩大至于欧盟市场上所有生产製造经杀灭剂处理的物品,例如睡袋、沙发或无臭袜等。
欧盟对奈米材料的规範
另一项即将到来之针对奈米材料所规範的欧盟法令,对成衣和纺织产业有深远影响的专门法律将在今年提交讨论。
许多报告指出,欧盟现有的环境健康法规不足以因应以奈米技术生产的材料所产生之不寻常行为,以及微小粒子可能转移至环境与人体的危害情形。
例如欧盟潜在消费及健康危险科学委员会(the Scientific Committee on Emerging and Newly-Identified Health risks)发布的一份报告说明,如何辨识奈米材料的毒害,其经由奈米微粒,与其潜在消费性产品中的可能伤害。
该等奈米物质倾向形成结晶,其吸引或失去电子、具光触媒活性、形成表面电荷、在水中的溶解度,以及其他特性,可望在新的欧盟奈米法律下,最终能将复杂的奈米物质依危害性程度分别归类与控管。
该报告表示,最终根据该奈米法令,将依基础粒子是否能自然或人为的降低到奈米等级尺寸,就奈米复合材料不同的组成奈米粒子进行评估与分类,并加以监管以达到减低奈米材料危害之目的。
REACH法规
然而,在这方面真正重要的欧盟法律当然是REACH化学品政策法案--是欧盟关于化学品註册、评估、许可和限制的法案(Registration Evaluation Authoris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该法规已于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并已将化学物质归入一套仍在展开的授权评估系统。
REACH法案牵连纺织品及成衣企业,并对该等企业产生衝击。叁组的化学物质(企业根据生产或进口的吨位,以及具体的化学品特性)已于去(2010)年11月由企业向负责REACH法案的实施和监督工作的欧洲化学品总署(European Chemicals Agency, ECHA)完成註册,迈入了最重要的里程碑。
REACH法规规定,凡企业只有在ECHA规定的期限内註册并被批准后,其生产或进口的化学品才能进入欧盟市场,註册期根据企业生产或进口的规模分为2010年、2013年和2018年叁个阶段。
REACH法规第一阶段有关企业每年生产或进口量超过1,000公吨之化学物质;每年生产或进口量超过1公吨之致癌、导致基因突变、对生殖系统有害等化学物质,以及每年生产或进口量超过100公吨之对环境危害很大的化学物质,已如期在2010年11月30日前完成註册工作。
第二阶段为每年生产或进口量介于100至1,000公吨之化学物质註册期限至2013年5月31日止,第叁阶段为每年生产或进口量介于1至100公吨之化学物质註册期限至2018年5月31日止。
目前ECHA稽查人员刻正与REACH物质资讯交换论坛(Substance Information Exchange Forum, SIEF)共同查核在欧盟使用化学混合物的有效成分是否已在化学品控制系统中登录。ECHA亦已于其网站公佈2010年REACH註册物质清单及网页(http://www.echa.europa.eu/chem_data/list_registration_2010_en.asp),俾供纺织品及成衣业者上网连结线上查询是否他们所使用的化学物质已完成登记。
另一个至关重要与纺织品与成衣产业环境政策相关之一般法律于今年宣佈经重新修订与命名有关工业排放的指令可能会迫使製造商降低他们的污染排放量。
该项法规于2010年6月修正并影响产业(包括纺织品及成衣业)将不得不採取使用“最佳可行技术”,俾在2012年前减少污染物包括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粉尘,石棉和重金属的排放。
此项新的法律结合并修订现行七个空气污染防制指令,特别是大型火力电厂指令(large combustion plant directive)以及整合性污染预防与控制指令(Integrated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Dir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