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进口己内酰胺进行反倾销立案的调查
生意社4月15日讯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1年第12号
【发布日期】2011-04-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0年4月22日,商务部正式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鉴于案件情况较为特殊和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将本案的调查期延长6个月,即本案调查期限截止日期为2011年10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五日来源公平贸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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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芦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