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蚕桑产业重振须“破茧”
蚕桑业是我国有5500多年历史的传统产业,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茧丝生产国和丝绸出口国,蚕茧和生丝产量均占世界总产量的80%左右,丝类、绸缎和丝绸服饰的出口量分别占世界贸易量的90%、70%和55%。
我国蚕桑业虽然所占地位很重要,但由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以来,先后开展的经济体制改革、科研教育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对蚕桑产业没有理顺或有削弱,我国蚕桑业的竞争力正在逐步下降,问题非常突出。
近10年来,蚕桑生产的国家投入不仅没有增加反而大幅度减少,致使桑园比农田设施差,栽桑养蚕依然靠手工劳动,其强度很大,桑蚕病虫害日趋严重,蚕种场亏损严重无力改造等。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几次机构改革使茧丝绸宏观管理职能有所削弱,农业部管生产,商务部管流通,丝绸工业宏观管理没有职能部门,导致丝绸加工底细不清、数字不准、后道加工不仅远远落后于意大利等先进国家,而且与国内毛纺、麻纺等纺织工业的差距也越来越大,制约着茧丝绸产业持续发展。另外,科研教育落后,我国蚕桑产业后劲不足;基地布局转移过快,我国优质茧丝的优势下降明显等问题都已经严重困扰蚕桑产业的发展。
因此,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促进我国蚕桑业可持续发展,巩固我国蚕桑产业的大国地位。
完善茧丝绸行业体制改革,实现其一体化管理和市场化运行。完善茧丝绸体制改革,涉及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管理体制要理顺现行不全面、不协调的地方,实行蚕桑生产、蚕茧收购、茧丝绸加工及内外贸易等归口政府一个部门管理。应借鉴印度的做法,将茧丝绸宏观管理职能全部划归国务院下设的一个部门管理,对其机构、编制、经费和投资等方面合理确定,从上到下形成体系,确保我国蚕桑业宏观管理、科研教育、技术推广、信息服务等全面、高效、事半功倍。运行机制要建立茧丝绸整个产业按市场化运作,打破行业界限和地区封锁,全面放开蚕种和蚕茧购销渠道,由市场导向、购销双方按以质论价、优质优价的原则拟定价格,彻底改变目前单方面说了算或政府部门定价的局面。
加强宏观调控,确保茧丝绸生产平稳发展。加强宏观调控,一是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我国茧丝绸生产形势,全面分析国内外茧丝绸市场行情,正确判断市场走势,定期向社会发布茧丝绸产销形势报告,以引导生产、加工、贸易各个环节合理安排,降低茧丝绸供不应求或供过于求的风险;二是要监督茧丝绸市场,不定期、经常性检查产品质量和价格,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上市和暴涨暴跌价格的不法行为;三是要建立适量的蚕种和生丝国家储备制度,在遇上自然灾害或市场价格下降过低或上涨过高时,实施购进或卖出,以平抑价格;四是要根据国际市场价格,对我国茧丝绸产品出口实行最低限价,以限制对外低价倾销、对内压级压价的现象发生。
完善茧丝绸科研、教育设置,增强我国控制世界市场的后劲。要进一步深化茧丝绸科研和教育体制改革,建立一支世界一流、人数最多、水平最高、能力最强的专业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队伍。科研机构要尽快恢复1995年时中央级茧丝绸科研机构,重新定编、定人、定经费,茧丝绸生产各省(区、市)也要效仿中央的做法予以理顺。专业教育要在原来10所大学里恢复蚕桑、丝绸专业,其中重点大学应降低蚕桑专业入学录取分数线以保护虽然弱势但国家需要的专业,使年招生规模保证在800~1000人;同时,广西、江苏、浙江、四川、山东、广东、安徽、云南等蚕桑生产大省区茧丝绸生产重点地市的农业职业学院应设置蚕桑、丝绸专业,根据需求每年招收一定数量的学生,为社会培养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
增加对蚕桑生产的投入,确保其事业不断发展。蚕桑生产方面的投入历史上欠账较多,使得生产条件落后、生产水平不高,满足工业原料需要十分困难,因此要采取积极扶持蚕桑生产发展的措施。一是要将发展粮棉油生产的惠农政策应用于弱势的蚕桑生产,提高生产效益,稳定蚕农生产积极性;二是要在抓紧投资建设主产省蚕原种场的基础上,扶持部分良种蚕种场危房改造;三是要在主产县市投资改善桑园和蚕室条件,提高桑叶和蚕茧生产水平;四是要在主产省、特别是东部优质茧产区建立优质茧高产高效示范区,通过推广良种和先进的栽培、饲养技术,以及开展桑树、桑园和蚕副产品的综合利用,大幅度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和效益,促使我国东部优质茧生产基地和主产省生产稳定发展。
推广集约化、多元化、产业化和合作化,促进我国蚕桑产业可持续发展。随着我国农村城市化和农业现代化步伐的加快,蚕桑产业也必须加快现代化的步伐。今后一段时期,国家应大力扶持蚕桑产区积极开展集约化生产、多元化利用、产业化经营和合作化服务,促进我国蚕桑产业可持续发展。集约化生产就是要鼓励桑园向栽桑养蚕技术能手转移,通过增加技术和物质投入,发展省力化栽培和饲养,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量、品质和效益;多元化利用就是要鼓励蚕农和加工企业,不仅要提高桑叶、蚕茧、生丝的产量和质量,还要充分利用桑园、桑树、蚕和蚕茧,生产更多的产品丰富市场,增加经济收入;产业化经营就是要鼓励以企业为龙头,公司加农户形成一个整体,实行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管理;合作化服务就是要鼓励蚕农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积极组织起来,开展自我服务、自我约束、自我发展,不断增强蚕桑生产抗风险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