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检疫许可单证的管理
张家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检科科长陈飞
一、要求:
1、《检疫许可证》用计算机打印,采用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统一编号。《检疫许可证》由审批机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涂改无效。
2、《检疫许可证》的有效期分别为6个月或一次有效,可以跨年度使用。
3、《检疫许可证》在许可数量范围内分批进口、多次报检使用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需在《检疫物进境核销表》中或“许可证管理系统”进行核销登记。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单位应重新申请《检疫许可证》:
(一)变更进境产品的品种或者超过许可数量的;
(二)变更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
(三)变更进境口岸结关地或运输路线的。
三、《检疫许可证》的中止、失效和废止:
(一)超过有效期的自行失效;
(二)国家依法发布禁止有关检疫物进境的公告或禁令后,已签发的有关检疫许可证自动废止。
(三)在许可范围内,分批进口、多次报检使用的,许可数量全部核销完毕自行废止。
(四)申请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审批机关可中止已签发的许可证的使用。
四、许可申请注意事项
1、网上申请《检疫许可证》时易将运输路线录入错误(一是粗心,二是直接复制以前申请的内容,三是根本不知道运输路线在检疫许可中意义。);
2、申请时间与入境时间差太少,按《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检疫许可证须在签署贸易合同前办理,因此检疫许可证申请与入境时间应当保持合适时间差;
3、输出国或产地,和入境后结关地或目的地录入错误也较常见;
4、实际运输方式与申请方式不一致,如进口羊毛录入空运或陆路运输(除中亚五国外,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先海运再陆运,空运情况几乎没有);
5、申请单位与对外贸易合同签署单位不一致;
6、采用不同录入系统,可能存在申报信息和输出信息与CIQ信息不一致。